27日閉幕的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福建省高質量充分就業促進條例》《福建省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這5部法規都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為民企發展破壁清障
《福建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直面民營企業家長期關切的市場准入、融資難、融資貴、人才瓶頸等核心痛點,旨在營造放心投資、安心經營、專心創新的發展生態。
破除“玻璃門”。法規聚焦“市場准入限制”這一無形高墻,明確規定政府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為中小企業預留一定比例,同時以列舉方式,嚴禁通過限制供應商所有制形式、設置不合理項目庫、限定特定資格條件等或明或暗的門檻排斥民營經濟組織,力促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法規提出“寬容民營企業家在創新創業中出現的失誤”,同時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撐腰,規定在服務民企、先行先試中出現探索性失誤,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予以容錯處理、減輕或免除責任。
暢通“金融活水”。針對“融資難、融資貴”這一心頭之痛,法規構建了從政府引導到金融機構協同的支持體系,不僅要求編制投資項目信息作為“指南針”,還規定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並運用貼息、保費補貼、風險補償等進行“精準滴灌”。更具突破性的是,法規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銀行與擔保機構風險分擔機制,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按比例分擔向民企貸款的風險,此舉將極大提升銀行對企業,特別是對中小微企業的放貸意願。
巧解人才瓶頸。對於民企最渴求的智力支持,法規規定民企專技人員職稱評審對論文、職稱外語等不作限制性要求,而將專利成果、技術突破、工藝流程、標準開發、成果轉化等作為評審重要內容,讓一線“工匠”和“能手”也能獲評高職稱。
構建未成年人全鏈條保護機制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從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等領域構建全鏈條保護機制,為未成年人撐起更堅實的法律保護傘。原先的省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同時廢止。
法規明確了對離婚家庭的未成年人保護。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産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同時,要求民政、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及分級幫扶機制,對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以及存在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情形的家庭,及時實施重點幫扶、監護干預等措施。
學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家庭”。法規明確學校對於未成年學生因特殊情況,確有必要提前到校或者延遲離校的情形,應當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經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前與學校溝通,允許其進入學校或者留在學校並妥善安置。
法規還規定,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社區規則和用戶公約,規範引導未成年人網絡行為,不得違法為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現金充值、禮物購買、在線支付等付費服務。
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福建省高質量充分就業促進條例》通過就業優先政策、促進市場化就業、職業能力建設、營造公平就業環境、就業服務和監督等規定,推動高質量就業創業體系建設落地見效。
法規多措並舉幫扶重點群體就業:為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提供資金、場地和技術支持,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創業;採取政府推動、市場導向、自願選擇和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完善婦女就業保障政策措施,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構建生育友好的就業環境;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扶持與保障措施,落實殘疾人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制度;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職業能力建設是破解結構性就業矛盾的關鍵,法規要求完善職業教育體系,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科技成果“放手”給科研人員
《福建省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推出突破性舉措,規定允許事業單位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賦予完成人,並實行成果單列管理和免責條款,旨在從根本上破解科技成果轉化難問題。
法規直面成果轉化的核心環節——産權與責任,明確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事業單位,應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制度,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前提下,可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並書面約定收益分配等關鍵事項,從源頭上激勵科研人員。
為給轉化“提速”,法規要求事業單位對職務科技成果實行“單列管理”,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投資,無需再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大大簡化了流程。更引人注目的是“免責條款”,規定明確履行了職責、勤勉盡責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在成果定價後續價值高於轉讓價、投資虧損等四種情形下可免除責任。此舉旨在消除幹部“不敢轉”的顧慮,鼓勵大膽探索。
閩&標準“共通”享同等待遇
《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首次明確“通過共同選題、共同研製、共同比對或共同使用等方式開展標準化合作”稱之為“兩岸標準共通”。法規最大亮點在於賦予“同等待遇”,規定台灣同胞及相關機構在標準制定修訂上與本省居民、機構享有同等待遇,為台胞&企融入福建發展提供標準化支撐。
法規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以保障工作推進。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將負責組建兩岸標準共通標準化技術組織,並依託專門的服務平台開展工作。
法規支持在兩岸優勢領域開展標準共通試點,並明確“支持廈門與金門、福州與馬祖加強合作”“支持平潭加快推動兩岸職業標準共通,便利台胞來閩創業就業”,體現了對&先行先試的精準發力。為增強共通標準的實用性和影響力,法規鼓勵在産業政策、政府採購、檢驗檢測、招標投標等工作中將其作為技術參考。對實施效果好的共通標準,將推動其上升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甚至國際標準。(記者 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