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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新華網
"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後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於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標准予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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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2023-12-23 11:18:47 來源: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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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關於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決定統一調整、適當提高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三項定期待遇,新的待遇標準從2023年1月起執行。

  此次調整範圍為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資格的工傷人員,以及取得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人員。

  調整標準分為三方面:(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179元、二級傷殘增加175元、三級傷殘增加172元、四級傷殘增加168元。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後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於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標准予以發放。(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50元。(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於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標準發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於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標準發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於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標準發放。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並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調整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參照上述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實施,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記者 張珺)

[責任編輯:劉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