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決定》是對2009年起施行的原條例的修改,回應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關於保護合法權益的期盼,更好銜接有關法律法規,推動我省企業高質量發展。
《決定》亮點頗多,包括支持企業公平競爭、規範行政執法、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將我省在創新和發展“晉江經驗”、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方面的有益探索和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決定》進一步完善了各類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相關規定。在制定規劃政策、實施行政管理、開展項目合作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不平等的條件或者標準;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為各類所有制企業辦理貸款的盡職免責條件應當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不合理條件和歧視性要求。支持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促進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決定》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收費項目、標準、主體、依據、範圍、對象等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不得收費。《決定》還新增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等內容,強化對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地方政府債務等的誠信管理。
為強化企業權益保障,減輕企業負擔,《決定》還新增了不得要求企業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或者以明顯不對等的價格從企業取得財物,向企業轉嫁各種費用,不得干預企業獨立、真實上報數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者提供證明等規定。
此外,此次《決定》還對強化涉企産權保護、規範涉企信用信息管理、預防和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內容以及明確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等方面作了補充和完善。(記者 鄭昭 朱子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