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政府和部門職責,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安全監管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水利工程對強化水旱災害防治、優化水資源配置、改善水生態環境、促進流域區域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條例》以水利工程建設、確權、定責、監管、保護為主線,明確了鄉鎮(街道)職責、跨行政區域水利工程的監管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為加強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功能發揮,《條例》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影響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工程設施和建築物、構築物,並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以及在水域範圍內圍墾等。
《條例》還規定,水利工程應當明晰産權,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確定水利工程産權並頒發産權證書,對國有水利工程可以進行集中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維護經費確有困難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適當給予補助;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水電站建立逐步退出機制。
針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與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交叉重疊的情況,《條例》規定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有管轄權的政府決定;鼓勵、支持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加強管理和保護。(記者 鄭昭 朱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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