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21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此次《條例(修訂草案)》對總則、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保障、從業人員權利與義務等方面內容進行了修改。
據了解,《福建省安全生産條例》自2017年施行以來,有力推進了我省安全生産法治建設,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財産安全。隨着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修改&&,現行條例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之處,因此有必要對其修改完善,並將我省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以滿足我省安全生産工作的需求。
為推動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職業化、制度化運營,《條例(修訂草案)》鼓勵設置安全總監,專職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並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為完善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權利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規定,並擴展安全保障範圍,將生産經營單位的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産的統一管理。
為彰顯法律的人文關懷,體現立法的前瞻性,《條例(修訂草案)》還增設有關事故影響的心理援助規定,對生産安全事故中心理健康可能受到影響的從業人員及其家屬、救援人員等進行心理援助的規定。同時鋻於調研中反饋的事故調查組成員構成不明晰問題,《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事故調查組組長的産生程序,以及具體情形下事故調查組的成員組成。(記者 鄭昭 朱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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