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據了解,2008年我省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進行了修正,而此次立法則是重新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條例草案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立足我省實際,適應我省婦女權益保障現實需要,將實際工作中行之有效、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措施轉化為法律規範,同時堅持問題導向,對上位法中未規定或者規定比較原則的地方,予以補充、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並妥善處理與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維護法制的統一。
條例草案強化了對婦女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産權益、婚姻和家庭權益等保障。其中補充細化了保護婦女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身權利的禁止性規定,以及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規定;加強了婦女健康權益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婦女疾病篩查普查制度,提高婦女常見病普查普治率;還加強了對農村婦女有關成員資格和利益分配等權益保障力度,強調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産享有知情權以及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細化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産的處理規定。
條例草案還專設“救濟措施”一章,明確了對困難婦女的救助措施、途徑,完善了控告檢舉、救助支持、督促執行、婦聯救濟等不同的救濟形式。明確了檢察機關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行為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的情形。(記者 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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