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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銷售帶病的寵物致人感染應當賠償

  商家銷售的寵物攜帶傳染性病原體,導致消費者染病住院,那麼消費者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呢?近日,大渡口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糾紛案件,被告馬小帥認為消費者感染“鸚鵡熱”並不一定是自己銷售的鸚鵡所致,法院最終判決馬小帥向購買其鸚鵡而染病的劉大媽及其兒子李嘉賠償15萬餘元。

  原來,去年11月,李嘉的妻子張園園在網上購買了兩隻藍色的鸚鵡,這兩隻可愛的鸚鵡贏得了全家人的喜愛,李嘉和張園園平時忙於工作,兩隻鸚鵡主要由退休在家的劉大媽負責照顧。

  正當全家沉浸在兩隻鸚鵡帶來的歡樂中時,鸚鵡到家之後不到半個月劉大媽開始發燒、頭疼,起初以為是普通感冒,但是簡單治療之後,症狀越來越嚴重,而且病情惡化得非常快,劉大媽很快就住進了重症監護室。

  就在劉大媽住院的同時李嘉也出現類似的“感冒”症狀,可能是因為李嘉年輕其症狀一般,但是年近七旬的劉大媽就沒有這麼幸運,因年齡較大,“感冒”及其帶來的一系列併發癥讓其數次面臨病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折磨。

  根據醫院的診療判斷和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劉大媽及其兒子生病的根本原因就是家中的藍色鸚鵡傳染“鸚鵡熱”引發的肺炎。李嘉和張園園遂向銷售鸚鵡的馬小帥主張賠償,遭馬小帥拒絕之後劉大媽和李嘉將馬小帥告上了法庭。

  開庭之後,馬小帥承認原告從自己這裡購買鸚鵡的事實,但是認為“鸚鵡熱”主要攜帶者為鳥類,家禽也可成為傳染源,是人類、鳥類及一些哺乳動物均易感染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並非鸚鵡所特有,兩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未接觸過其他傳染源,自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劉大媽和李嘉感染“鸚鵡熱”的時間均為接觸案涉鸚鵡後,且兩人發病的時間符合人體感染“鸚鵡熱”衣原體後的發病周期,馬小帥雖主張兩人可能通過接觸過其他傳染源感染“鸚鵡熱”但不能舉示證據證明,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馬小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馬小帥對劉大媽及其兒子李嘉的多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馬小帥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該案的判決書已經生效。(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權威部門的鑒定結論以及兩原告的發病時間,可以認定劉大媽及其兒子李嘉感染“鸚鵡熱”係張園園購買馬小帥所售帶病鸚鵡所致,且馬小帥也無法證明兩原告因為其他原因感染了“鸚鵡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 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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