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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擬規定住宅小區設置單車、摩托集中充電場所

  備受關注的重慶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11月28日提交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審。二次審議稿亮點頗多,對高層建築消防治理,消防數字化應用,鄉鎮街道政府消防安全職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等問題進一步細化明確。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在匯報時介紹,關於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考慮到實踐中部分個體工商戶的規模和從業人員數量已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標準,但難以按照單位的消防安全要求對其進行監管的情況,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二次審議稿明確: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為便於實踐操作,二次審議稿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由消防救援機構確定,同時,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和備案流程,向社會公布。

  在二次審議稿中,新增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規定。

  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明確,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採取防火分隔措施。鼓勵和支持既有建築場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此外,二次審議稿還明確,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其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高層住宅小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對此,有關方面提出進一步研究修訂草案關於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從權責一致、實踐情況和承接能力看,村(居)民委員會情況各不相同不宜“一刀切”,不能簡單地將維護管理責任明確給村(居)民委員會。因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該款。

  關於數字消防,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細化修訂草案中數字消防的內容。二次審議稿予以採納,對數字消防作出了相應規定,如第三十八條對高層建築的數字化應用進行了細化,鼓勵和支持高層建築應用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物防技防措施,實現火災風險智能感知預警,提升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記者 王亞同 何春陽)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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