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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祛痣險毀容女子怒告美容店 法院判賠償

  “説好的祛痣,把我的臉弄得都是疤,還怎麼見人!”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子趙某(化名)本想著在美容店祛痣,不料卻險些毀容。

  近日,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美容祛痣引發的糾紛,認定美容店不具有醫療美容資質,判決美容店賠償趙某各項損失9133.2元。

  據了解,潼南區某美容店於2021年9月23日登記成立,經營範圍包括生活美容服務、美甲服務、美發飾品銷售、化粧品零售等。

  2021年11月24日,趙某在該美容店行祛痣和文眉術,共計花費費用1500元(包含祛痣費用500元和文眉費用1000元)。該美容店將外包裝僅註明“植物古方 家傳內部專用 致秘方”字樣的膏狀物塗抹在趙某臉部的痣上面。然而,經過此番操作後,趙某臉部卻留下了數個點狀疤痕,美容的目的沒實現,反倒快毀容了!

  趙某為消除疤痕,去醫院進行了治療。後來,趙某多次與該美容店交涉,雙方仍未能就治療費用等損失達成一致意見。趙某於2022年12月訴至潼南法院,要求該美容店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038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該案中,某美容店為趙某實施的藥物祛痣屬於醫療美容的範疇,但該美容店經營範圍中並不包含醫療美容項目,不具有從事醫療美容的相關資質,故對趙某因祛痣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趙某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趙某的損失共計10148元,由該美容店承擔90%的賠償責任,其餘部分由趙某自行承擔。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隨着醫療美容技術的迅速發展及民眾對醫療美容的需求度、接受度的日益提高,醫療美容行業發展迅速,但醫療美容並非任何機構或個人均可實施,相關機構應取得醫療美容相關行政許可後方可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如果未取得相關資質而提供醫療美容服務,造成了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後果嚴重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作為消費者,應謹慎、合理地選擇具有資質的正規醫療美容機構,才能有效避免“美容變毀容”後果的發生。

編輯: 李海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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