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許用停止供電、供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2022-07-14 16:22:42 來源: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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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建委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新版《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作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憑證”,新版《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中提出,物業公司可以對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兩種方式收取物業費

    記者了解到,《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簽署合同的雙方主體不一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簽訂的。而後者是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其中,業主可以不是單一的業主主體,也可以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可以是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或其他物業管理人。

    在與業主關係更為密切的《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中,提出了兩種物業費的收取方式,分別為包乾制和酬金制。包乾制指的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固定金額的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人享有或承擔,且物業服務人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內容。酬金制是業主預先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於物業服務的支出,年度結算後結餘部分將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後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另行交納。

    公示服務及收費標準

    合同提出,業主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的義務,物業公司可以對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此外,如果物業服務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標準的,業主可就超額部分拒絕交納。

    根據合同,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公示物業公司的服務及收費標準、服務方式、&&方式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等相關情況。

    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不滿意,希望終止合同,可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6個月,與其他業主共同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並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企業從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仍需履行交接義務,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物業企業應當負責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並在合同屆滿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記者 鹿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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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陶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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