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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罪未成年人寬容不縱容
2019-02-14 08:58:11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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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制定下發《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其中明確指出,檢察機關在未來五年將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預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都是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而如何處置未成年人罪錯行為,也是公認的世界性難題之一。在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有著特殊保護的規定,對于涉罪未成年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6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均予以明確規定。不過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存在低齡化發展的趨勢,不僅校園暴力屢禁不止,更有弒母弒父弒師悲劇發生。而涉罪未成年人通常因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定原因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從而引起一部分人質疑:目前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失之于寬,某種程度上是在放縱未成年人犯罪。

  司法果真失之于寬嗎?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其心智還不成熟,一味單純的懲罰和打擊,對未成年人的消極作用明顯,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正是基于這一特點,司法在對待涉罪未成年人時,一直突出特殊性、謙抑性、恢復性的理念,注重案前臨界預防、案中疏導幫教、案後防止再犯,在案件辦理的每個環節都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多年來的司法實踐也證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是適合國情、成效卓著的,對涉罪未成年人堅持少捕、慎訴、少監禁,結果不是助長了犯罪,而是挽救了絕大多數。當然,也必須正視極端個案的發生,“特殊保護”並不意味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一律從寬甚至不予追究。總而言之,既不能簡單地不捕不訴不懲,也不能簡單地一捕了之、一訴了之、一懲了之。

  保護和懲治相輔相成,關愛和嚴管不可偏廢。在強調特殊保護的同時,也要防止寬容異化為縱容,從而導致少數未成年人有恃無恐。這其間的“度”該如何把握?在目前刑事責任年齡維持不變的情況下,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預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勢在必行。“保護處分制度”主要是指對于實施了嚴重不良行為(虞犯)或觸犯法律行為(觸法),但因年齡或情節等法定原因,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司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等依法進行社會化幫教和必要的強制性矯治,預防再犯。這是填補刑事處罰和“一放了之”之間制度空白的重要措施,是對虞犯和觸法未成年人“寬而不縱”的必要手段,有利于實現未成年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贏。

  其實,我國現行法律已經規定了一些未成年人保護處分措施。例如,刑法針對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專門規定了強制性的收容教養制度,但由于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程式、執行機制等均無明確細化規定,導致難以落實。對此,應當完善立法,吸收少年司法實踐探索中的一些有益措施,及時出臺實施細則,在整合、完善和增設的基礎上形成分級處遇的保護處分體係,將其作為少年司法重要幹預手段和未成年人刑罰替代措施。實踐中,一些地方檢察院已經出臺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護處分制度,設置一些新的保護處分措施,取得了積極的幹預效果,也形成了一些有益經驗。

  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幹預體係和多元化保護處分制度,這既是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的現實需要,也是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係的迫切需要,值得探索和大力推進。(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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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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