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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地質環境,把礦産資源開發過程中的對環境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三門縣&&了《三門縣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收取管理若干意見》,建立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備用金制度。治理備用金屬於礦山企業所有,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不低於治理費用的原則,根據礦區面積、開採方式以及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收取標準。收取的備用金統一納入縣級財政專戶,專款專用。礦山應根據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書,實行邊開採邊治理,在礦山閉坑、停採後集中治理。礦山凡在治理責任書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義務的,治理備用金及利息將兩次返還。礦山不治理或治理達不到要求的,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動用治理備用金,通過向社會招標等方式組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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