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給標準化定個“標準” 《浙江省標準化條例》10月起施行
浙江實施標準化戰略的又一重要成果出爐。日前,記者從省市場監管局獲悉,《浙江省標準化條例》(下稱《條例》)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並予以發布,於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共設7章60條,分為總則、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實施、標準國際化與區域合作、監督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和附則。與21年前我省&&施行的《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相比,《條例》有諸多亮點。
施行領域更廣泛。《條例》將標準化工作領域從工業領域擴展到農業、工業、服務業及社會事業全領域。
供給體系更豐富。《條例》明確要求建立新型標準體系,推動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這為我省標準供給體系由政府主導的一元結構轉向政府與市場協同並進的二元結構,提供了地方法規保證。
據了解,由於政府主導制定標準的周期較長,標準的供給速度經常跟不上産業的更新速度。部分企業在研發新産品、新技術時,經常面臨無標準可依、産品無法評價、項目無法驗收的尷尬處境。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前進步伐。
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引入市場力量,制定周期短,時效性更強,能更好地滿足浙江高質量發展的需求。目前,企業只要在相關網站上進行自我申明,説明執行了哪項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就可以避免無標準可依的情況。
不過,《條例》中也要求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技術指標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要求,並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高於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這也是為了避免出現部分團體或企業為自身利益隨意降低標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
《條例》充分吸納了浙江在創建國家標準化綜合改革試點省過程中的制度性成果和成功經驗做法,呈現出諸多我省的創新點和特色。
在工作機制上,《條例》將標準化工作體系從省市延伸到縣級。不僅要求縣級層面也要建立標準化議事協調機制,同時要求設立標準化工作考核評價體系以及標準創新貢獻獎,開展各類標準化活動,促進我省産業轉型升級。
與此同時,《條例》在總結“浙江製造”標準體系制度建設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建立“浙江標準”標識制度,省內制定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等,經自願申請和第三方機構評價,符合引領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可以在標準文本上使用“浙江標準”標識。(記者 全琳珉 通訊員 市聞)
責任編輯:張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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