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是富有的亞洲家庭經常選擇的一種移民類別。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應有一定的商業背景。這類移民需要證明申請人本人與其配偶有價值八十萬加幣以上的凈資産,並證明其中八十萬加幣是自己合法賺來的,同時還需證明其本人能在加拿大做出四十萬的投資。
“凈資産”的概念不同於“投資額”的概念。“凈資産”是申請人實際擁的資産。而這些“凈資産”並不需要全部投資於加拿大,投資移民只需要將凈資産中的一部分資産投資去加拿大。實際投資在加拿大的資金才是“投資額”。申請人的“凈資産”,可包括任何財産,如房産、汽車、股票、存款以及自已擁有的公司或生意的價值。但是申請人應能證明這些財産是由他本人或其配偶自己合法賺來的,而不是通過非法途徑,或是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
法律規定,在投資移民獲得移民簽證前,申請人應選擇一個投資移民基金作出以上所説的投資。五年後可抽回投資的本金。具體的安排應與移民律師作詳盡的討論。如果投資移民選擇去魁北克定居,他還可以選擇貸款投資方式。他本人所出的定金只需要11萬加幣。
投資移民的申請人去了加拿大以後,可將其配偶及子女留在加拿大居住。自己返回原居住地繼續經營原有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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