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外事司 關於加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教留司研[1993]457號和署監[1994]459號文件的精神,現對加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除個別情況且條例有關規定並手續齊備者可由我司出具外,原則上由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時,必須認真填寫有關內容,不得留有空白欄或提供空白表。
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限發給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學術訪問、攻讀學位,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且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自費赴國(境)外學習語言的就讀生、留學人員學習期間出國探親的留學人員家屬和在國(境)外公司、企業及商務經營性部門研修和工作的人員等。
三、《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每份按2美元的當地貨幣收取,收取的費用單獨設賬管理。請你處(組)將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收費情況報我委財務司,並將《留學回國人員名單》報送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