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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辦理戶口手續的規定



  1.公派或自費出國的留學人員,回國後要求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派出所可憑留學回國人員的出國護照,依據原戶口登出登記直接辦理恢復戶口手續;理由正當,需要在本市、縣內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落戶地派出所可以憑留學回國人員出國護照及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登出證明(證明中應載明戶口登出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辦理落戶手續。
  2.需要跨市、縣安置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憑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關證明,由接收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不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憑護照和接收地市、縣以上人事部門證明在接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3.獲得博士學位或調整到承擔國家重點項目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憑省以上人事部門的有關證明及戶口遷移證明,可辦理家屬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隨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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