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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證?為什麼要辦理公證?公證有哪些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偽造、變造公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公證是我國的一項法律制度。在我國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産,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産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公證具有以下法律特證:

  1. 公證是國家專門司法證明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證明活動。公證職能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證明機構依法統一行使。公證具有權威性、可靠性、廣泛性和通用性等特點,不受行為、國籍、地域的限制,並在國內、國際都通行使用。

  2. 公證證明的對像是沒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文書。法律行為是指如收養子女、贈與等設立、變更、終止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行為。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是指如婚姻關係、意外事件、證據材料、文件上的簽名屬實等。

  3. 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約束力。公證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還是有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為,在辦理公證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4. 公證是一種非訴訟活動,是預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證機構通過其證明活動,預防糾紛的發生,為解決糾紛提高可靠的證據。

  公證活動通常是在糾紛發生前進行,通過證明無爭議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以消除各種糾紛隱患,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害衝突,防患於未然。以公證文書的法律約束力,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義務,對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公民應盡可能地運用公證這一法律制度來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公證事務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我國辦理國內公證業務的機關是縣以上的公證處。國外的公證業務由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

  公證書具有很強的法律證明效力。它是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事實的根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和撤銷。對於同一事項,即使有其他證明與公證證明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也以公證書為準。只有當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時,原公證處或者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才能撤銷公證證明,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確定其效力。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於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和與其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若存在提供偽證,騙取公證書的行為,並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冒用公證人員、公證處名義進行證明活動,偽造、變造公證書、公證處印章或者拒絕、阻礙公證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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