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與一些國家的教育制度、學位體系和授予辦法不同(例如法國的學士學位即我國的碩士學位),造成了回國留學人員學歷上的混亂。同時,個別國家的個別院校出售假冒文憑,加之國內眾多用人單位對外國的教育和學位制度缺乏了解,很難確認外國教育機構頒發證書的真偽。故此我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應眾多用人單位及留學生的要求,為其提供留學生學歷認證、評估服務。
學歷評估是採取自願的原則,若留學人員申請辦理學歷評估,需向留學服務中心提供的材料有:1. 本人護照;2.
出境前最後學歷、學位的證書、證明;3. 國外學歷證書複印件並驗看原件;4. 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5.
留學人員國外學習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