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中俄兩國於1992年簽署了《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應該説在雙邊相互執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從程序上看,由於訴訟時間長,執行手續繁瑣,目前就邊貿糾紛提請兩國法院審理並在判決後申請司法執行並成功執行的案例很少。
2.仲裁:中俄兩國都是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參加國,中國國際商會和俄羅斯聯邦工會於1996年簽訂了《關於商事仲裁的合作協議》,在雙邊承認和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上,也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在商務實踐中,由於中俄邊貿的大部分糾紛案件不具備仲裁的受理條件,即便裁決後也存在執行程序長,其仲裁裁決書得到成功執行的案件數量也較少。
3.通過不正當手段討債:近年來,由於解決中俄貿易糾紛的渠道不暢通,正在滋生利用黑社會組織進行討債的現象,尤其在俄羅斯已經發生了一些因討債引起的惡性刑事案件。這對雙方的社會秩序都有極大的危害性。
4.協商調解:是指中俄雙方企業在發生貿易糾紛後,可選擇共同信任的第三方(如:中國國際商會或俄羅斯工商會),通過居間説服、勸導、協商,使爭議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在國際上稱為ADR。調解在中國有着悠久的歷史和傳統,目前在中國國際商會系統已建立了36個常設機構,在包括邊境口岸在內的城市設立了200多個辦事處。調解員都是熟悉國際經濟貿易的律師、法官和學者。近5年來,已取得了3000多個成功的案例,為中外企業通過調解解決貿易糾紛積累了經驗。同時,調解具有程序靈活、費用低廉和不損害雙方信譽及有利於今後繼續合作的優點,已成為一條解決商事糾紛的有效途徑。黑龍江、哈爾濱調解中心特別是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牡丹江辦事處就採用調解方式解決大量的邊貿糾紛,受到中俄商會歡迎和當地政府的重視。
中俄商會聯合調解是解決目前中俄貿易糾紛案件的有效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