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網絡消費那些“坑”,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
據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記者馮家順 羅沙)七天無理由退貨被拒、承諾的優惠説沒就沒、演唱會門票無條件退票受阻……網絡消費快捷方便,也暗藏不少令人防不勝防的“坑”。最高人民法院16日發布5件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警示商家誠信經營,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説不支持就不支持?
胡某在網上買了一款女士手提包,購買時店舖頁面顯示該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胡某收貨後於七日內申請無理由退貨,被店家韓某拒絕。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韓某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雖然韓某在商品詳情標注了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並未合理説明該手提包性質屬於不宜退貨的理由,也未舉證證明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會導致商品價值的大幅度貶損或給經營者造成重大損失。最終判決韓某退還貨款,同時胡某退還該手提包。
這個案子也提醒商家,雖然經營者可以依法與消費者約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不得任意擴大範圍,讓消費者“敢消費”“願消費”“放心消費”。
付款後翻臉不給打折,“限時優惠”誰説了算?
一起案例中,某傢具公司開展床墊促銷,規則為某日20時開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價優惠。但實際上,該公司當日19時33分就開始接受定金支付。
張某於19時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時向客服人員發送了當時預定人數為15人的截圖。客服告知張某有機會享受半價優惠,張某便支付了訂單尾款。然而,公司此後公示的優惠名單中並無張某,並稱張某未在活動時間內下單,不符合優惠條件。
法院對此認為,張某支付定金後即告知客服人員,客服人員並未指出其付定金時間不符合促銷規則,並&&張某有機會享受優惠。若客服人員在張某告知時即指出其付定金不符合規則,張某完全可以先取消該訂單並在20時後支付定金,進而促成符合優惠條件。傢具公司在促銷活動中存在誤導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判決,公司返還張某一半價款。
網購演唱會門票,説好的無條件退票卻只限退一張?
方某在某票務&&同時在線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購票頁面説明:購票後48小時內可辦理無條件退票。在銷售階段同一購票人、同一購票賬戶僅享有一次退票權益,在産生一次退票後,如再次購買同場次演出票,將不能退票。
因行程有變,方某向&&申請退票,其中一張退票成功,另一張卻拒絕退票。經方某多次請求,該&&僅向方某退還第二張票款的80%。
法院認為,案涉門票並非方某退票後再次購買,&&不能依據上述條款拒絕向方某全額退還票款。對於退票規則,應作出更有利於方某的解釋。法院判決,&&向方某退還剩餘的20%票款。
該案提醒經營者,在擬定演唱會門票等票證的退票規則時,應當清晰明確,防止出現歧義。當經營者擬定的退票規則有多種解釋時,應當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