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進一步規範 監管措施實施程序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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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1/05 08:59:09
來源:經濟參考報

證監會進一步規範 監管措施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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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範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以下簡稱監管措施)的實施程序,證監會日前正式發布《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業內人士指出,《實施辦法》明確了監管措施的種類和實施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權利,並設計了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處置機制,彰顯了資本市場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實施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監管措施的種類。列出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十四類比較常用的措施,並將“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規定。二是明確監管措施的實施原則。實施監管措施,應當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程序,應當及時矯正違法行為,防範風險蔓延與危害後果擴散,堅持風險防控與教育相結合,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風險大小相當。三是明確實施監管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監管措施的取證、決定、送達、現場執法、回避、法制審核等一般程序要求,事先告知等特別程序要求,以及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處置機制。四是明確監管措施決定的作出及執行要求。包括監管措施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公開要求、送達程序等。

  監管措施是獨立於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措施類型,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證監會於2008年制定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試行)》,對監管措施的調整範圍、適用原則、種類、實施程序等作了規定。隨着資本市場發展,監管措施在具體實施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對監管措施的定位認識存在偏差,當事人陳述、申辯等程序性權利保障不充分,監管措施決定書記載內容過於簡單等。

  在程序要求方面,與2008年辦法相比,《實施辦法》新增了實施期限、事先告知、二次告知、法制審核等多項程序要求。在一般性程序方面,要求實施機構應當對監管措施的取證、決定、送達等依法“留痕”。監管需要現場執法的,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等。同時,《實施辦法》還設置了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處置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記者&&,《實施辦法》聚焦提高監管執法規範化水平,依據《實施辦法》,監管措施的程序更為公開透明和嚴格,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進一步夯實了證監會依法行政的法治根基。

【糾錯】 【責任編輯:梁棟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