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手段翻新 法律底線切莫觸碰-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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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27 07:47:42
來源:法治日報

電信詐騙手段翻新 法律底線切莫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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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着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電信網絡詐騙的手段也在快速翻新,迷惑性不斷增強。這其中,有很多人做著不切實際的發財夢,或淪為電信詐騙分子,或成為其幫兇。有人為“撈金”不惜偷越邊境,有人以為出境當翻譯能賺大錢,還有人明知對方是詐騙分子卻出借自己的銀行卡牟利。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梳理相關案件,提醒廣大群眾愛財需取之有道,法律底線不可觸碰。

  偷越出境參與詐騙

  兩罪並處獲刑罰金

  林某在緬甸境內加入了電信詐騙犯罪集團,不僅參與電詐活動,還向國內網友轉發出境賺大錢的招聘廣告。張某、趙某看到廣告後心動不已,決定和林某一起去緬甸“撈金”。在林某的安排下,張某、趙某搭乘飛機到達雲南省普洱市,再通過徒步方式,走隱蔽路線,翻山越嶺逃避邊防檢查。林某帶領兩人歷經10余個小時穿越國(邊)境至緬甸動波。

  到了緬甸以後,張某和趙某發現所謂賺大錢的工作竟然是電信詐騙,工作內容是虛構身份在網上交友並引導對方在線投資以騙取錢財。在林某的要求下,張某和趙某參與了電信詐騙活動,一個月就詐騙了30多萬元。出於害怕心理,2020年7月,兩人找到合適機會再次偷越國(邊)境回到國內。

  2023年2月案發後,張某、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指控兩人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趙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兩人躲避邊防檢查,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依法均應予處罰。

  法院分別判處張某、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3萬元。

  法官&&,近年來,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活動呈多發高發態勢,與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交織滋長。一些務工者無視法律規定,未經合法程序與許可,擅自跨越國(邊)境前往境外,公然踐踏國家&&境管理秩序,行為已構成犯罪。本案中,張某、趙某與林某(另案處理)三人結伴翻山越嶺偷偷離開國境,屬於刑法上情節嚴重的偷越國(邊)境行為。帶領張某、趙某兩人躲避邊防檢查並通過徒步方式離開國境的林某,也已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高薪受聘境外翻譯

  淪為共犯承擔刑責

  熟人向李某介紹了一份境外翻譯工作,稱月收入可達8萬元。李某覺得這是個賺錢的好機會,便欣然前往。

  2019年6月,李某到達目的地國,來到由姜某管理的別墅。李某發現,姜某租用別墅作為窩點,在別墅內主要從事電信詐騙活動,通過冒充醫保局、公安局及檢察院工作人員等身份,騙取被害人錢款。李某到來後主要負責別墅內的所有翻譯工作,同時負責機場接人、採買和協調當地事務等工作。2019年6月至11月,姜某團夥在別墅內先後騙取110名受害人錢款共計650余萬元。當年12月,包括李某在內的姜某團夥被當地警方抓獲並移交中國警方。

  庭審中,李某辯稱自己僅提供翻譯服務並未真正實施詐騙行為,不構成犯罪。

  海淀法院審理查明,李某明知姜某管理的別墅主要實施電信詐騙活動,仍選擇留下,並完全承接了團夥的翻譯、接人等事務性工作,故其應對參與期間該團夥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李某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出境參加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冒充國家機關等工作人員,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李某非電信詐騙活動的直接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6000元,並依法追繳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法官&&,李某雖不直接實施詐騙行為,但其明知道別墅內的人員從事的活動係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仍為了賺錢而自願提供翻譯服務,存在犯罪的故意。李某的行為係加入該犯罪集團並以實際行為為集團持續實施詐騙犯罪提供幫助,應當承擔共犯的刑事責任。“出境能賺大錢”的宣傳都是陷阱。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行為而提供幫助的,也會構成犯罪,不可存在僥倖心理。

  明知詐騙仍予幫助

  犯幫信罪判一緩一

  2021年7月,陳某從網上看到出借銀行卡可以定期獲得相應報酬的廣告,便&&了廣告中預留的電話。根據電話中的要求,陳某到銀行辦理了3張銀行卡。隨後,陳某和電話裏的王某約定在公園交付銀行卡。到達交付現場後,王某要求陳某用銀行卡進行轉款操作。陳某在得知轉款為電信網絡詐騙款的情況下,仍選擇按照要求進行轉款操作,並獲得了相應報酬。

  2021年8月,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庭審中,其被檢方指控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陳某辯稱自己只是為了出借銀行卡獲利,並不參與詐騙活動,不應對該行為承擔責任。

  海淀法院審理查明,陳某名下銀行卡被電信詐騙團夥用作轉賬賬戶,累計轉賬金額達63萬元,陳某共從中獲得報酬9700元。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形下,陳某仍出藉以本人身份信息辦理的銀行卡,還配合對方進行轉款操作,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此,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6000元。

  法官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電信網絡犯罪領域一直呈高發態勢,幾乎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中信息獲取、推廣引流、技術支持、場所提供、支付結算等各個環節。出租、出借銀行卡、手機卡或介紹他人為犯罪團夥提供銀行卡並從中牟利為其常見類型。

  夜間跑腿幫人取錢

  被判刑罰並處罰金

  失業在家的李某經常去家附近的便利店買東西,逐漸與便利店老闆黃某熟悉。黃某給李某介紹了一個夜間跑腿兼職的工作,工作內容是黃某定期給李某一些銀行卡,由李某在夜間到相應的銀行幫忙取錢,每取1萬元可獲得辛苦費500元。

  李某欣然同意,並定期到黃某處領取貼有持卡人姓名、賬號、密碼標籤的多張銀行卡,到不同銀行取款。取款成功後,他按照黃某要求,將當日全部取款匯至黃某提供的銀行賬號中,再將取款銀行卡歸還並領取報酬。

  每張卡持卡人姓名不同,且單卡取款金額均在1萬元至1.8萬元之間,李某懷疑過這些錢來路不正,但又覺得自己只是賺跑腿費,不會構成犯罪。截至案發,李某累計幫黃某取款24.6萬元。

  2018年3月,黃某、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李某辯稱自己並未實施指控的犯罪行為,其並不知道所取錢款的性質,也不清楚錢款的來源,僅僅是幫忙取錢,不構成犯罪。

  法院審理查明,黃某向李某提供多名其他人員身份證件開設的多張銀行卡,李某在明知銀行卡中錢款係他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分別多次在夜間到不同銀行的ATM機上將錢款取現、轉移。經查,所取銀行卡中的錢款均係電信詐騙犯罪所得。法院認為,李某不知道錢款的具體來源,不影響其“明知”所取錢款可能為不法錢款,其行為已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懲處。據此,法院判處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0000元。

  法官解釋,關於“明知”的認定,首先,李某明確知道黃某提供的多張銀行卡均為非其本人開設的銀行卡,且均為多名不同人員開設的銀行卡;其次,李某明確知道自己拿到的不同銀行卡具有標籤或者密碼等非正常標識;最後,李某多數取款的時間為深夜,並存在不斷更換銀行或者ATM機進行取款的操作,其對錢款來源不合法存在清楚認識。

  法官稱,實踐中,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標準上,“明知”不意味着確實知道,確定性認識和可能性認識均應納入明知範疇。在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案件中,明知他人錢款來源不正當,仍幫助他人通過使用銀行卡等方式提取非法來源款項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實施不正當活動,仍多次向他人出借或者轉賣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用以實施套現活動的,也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記者 張雪泓 通訊員 胡佳欣)

【糾錯】 【責任編輯:王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