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記者李延霞、張千千)記者20日從金融監管總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強貨幣經紀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辦法適度延展貨幣經紀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為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匯集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辦法細化了貨幣經紀公司業務經營規則,明確經紀業務品種的准入要求以及經紀服務對象範圍。強化業務全流程管理,明確了盡職調查、交易確認、匿名撮合、留痕管理等業務環節的監管要求。
辦法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健全經紀人管理機制,加強對可疑交易、通訊工具、經紀業務場所、經紀人員檔案等管理,防範道德風險。辦法同時明確了經紀業務中的禁止性事項,防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以及擾亂市場秩序。
【糾錯】 【責任編輯:吳京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