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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落地生根需要協同共治
2021-04-12 10:08:55 來源: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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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有望成為首例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如何激活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成為市場關注的熱點問題。

  為預防同案不同判等現象,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司法解釋》)。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體現了投資者友好型的裁判理念,貫穿著公平與效率並重、法治與發展並舉、誠信與創新兼顧的法治精神,有助于增強公眾投資者的幸福感,提升人民法院全面服務于投資者權益保護事業的公信力,促進資本市場治理體係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促進“三升三降”

  我國資本市場中的侵權、違約、失信等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根源在于“三高三低”的制度短板:一是失信收益高、失信成本低、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二是守信成本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三是維權成本高、維權收益低、維權成本高于維權收益。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有助于在法治軌道上促進“三升三降”:一是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確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高維權收益,降低維權成本,確保維權收益高于維權成本,切實扭轉受害投資者“為了追回一只雞,必須殺掉一頭牛”的尷尬局面。無論是普通代表人訴訟規則,還是特別代表人訴訟規則,都致力于在法治、理性、公平與透明的軌道上,將一盤散沙、散居各地的受害投資者團結起來,提高投資者的勝訴率與執行率,尊重投資者在訴訟程式中的參與權與選擇權(包括默示加入權與明示退出權),進而提振投資者信心,實現維權與維穩的有機統一。

  建議啟動公開聽證程式

  投資者保護機構是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壓艙石,但代表人訴訟不是投保機構自拉自唱、孤芳自賞的“獨角戲”。投保機構既需要固本培元、苦練內功,也需要廣結善緣,與人民法院、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各方建立起無縫對接、同頻共振的協同共治體係,公平高效地化解證券代表人糾紛。

  投保機構要把提起代表人訴訟作為投保機構的核心職能。投保機構要聚焦核心職能,不越位、不缺位,履行好投保職責。投保機構提起代表人訴訟案件的數量之多寡、代表人訴訟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倫理效果與市場效果之間能否有機統一是衡量投保機構履職的重要指標。

  投保機構要胸懷公眾投資者友好型的服務理念,始終保持與公眾投資者之間的血肉聯繫。投保機構要開門決策,問計于民,精準選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被告。

  建議在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之前,啟動公開聽證程式,公開徵求投資者代表、監管部門、上市公司代表、中介機構代表與獨立專家學者的意見,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威力大于普通代表人訴訟,因而既要確保“好鋼用在刀刃上”,也要確保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威懾力,避免失信公司找到規避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策略漏洞。

  普通代表人訴訟

  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和而不同

  無論普通代表人訴訟,還是特別代表人訴訟,都代表與維護不特定多數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都受到《司法解釋》的規范與保護。因此,既要全面激活普通代表人和特別代表人的積極維權功能,也要確保兩類代表人訴訟同頻共振。

  就個性而言,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中國證監會設立的履行保護公眾投資者法定職責的法定機構,理應在化解人數眾多、金額巨大、影響深遠的群體性證券糾紛中發揮主渠道作用。

  就共性而言,《司法解釋》第41條允許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審理缺乏明確規定時,補充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關于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關規定。為實現二者無縫對接,《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了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向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的轉化機制,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在普通代表人訴訟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權利人特別授權時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先受理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法院若缺乏特別代表人訴訟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投保機構要持續提升維權能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既要大膽行使證券法與民事訴訟法賦予的代表人權利,也要自覺遵守訴訟規則,服從法庭的庭審指揮,尊重法院的裁判權威。基于平等訴訟原則,特別代表人與被告的訴訟權利是對等的。投保機構要成為優秀訴訟參與人,當好公眾投資者的“娘家人”。

  投保機構要善于挖掘法律智庫的知識資源,選擇優秀的律師與法學家作為合作夥伴。要通過招投標等尋求最誠信、專業、勤勉的律師事務所代理代表人訴訟。在人少案多的情況下,投保機構必須借助法律外腦。但是報價低不是唯一的評標標準,建議採取性價比最優的評標標準。為確保訴訟策略的精準度、法律事實認定的清晰度與法律關係梳理的邏輯性,建議激活法律專家論證機制。

  投保機構要自覺與證券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與登記結算機構等機構建立資訊共用、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協同共治機制。打官司的核心是打證據。既要強調投保機構固定與保全證據的維權技能,也要倡導證券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與登記結算機構等機構與投保機構共用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的證據與資訊,必要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原件,確保被告人能夠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發表質證意見。

  同時,我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制度設計彰顯了程式正義與結果正義相結合的調解理念,有助于確保調解方案符合廣大公眾投資者的根本利益,預防代表人與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建議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弘揚調解文化,加大調解力度。更希望證券糾紛各方當事人都能換位思考、握手言和,共同找到互利共贏的和解方案。

  一個好案例勝過一沓文件。康美藥業證券民事糾紛案的最終判決結果雖然還在路上,但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制裁失信者、補償受害者、獎勵維權者、警示全行業、教育全社會和撫慰公眾心理的六大功能已經開始顯現。鑒于失信違法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股東、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都將會陸續成為證券代表人訴訟的被告,希望資本市場各方主體都能胸懷對公眾投資者的感恩之心、對法律的信仰之心和對法律風險的敬畏之心,自覺杜絕和抵制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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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陳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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