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日報》報道,近年來,AA制戶外登山、露營等自助游活動盛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喜愛。然而,由於這一類活動的不規範性,也帶來了諸多風險隱患。在自助游過程中遭受意外,責任應由誰來承擔?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張某家屬訴自助游組織者李某民事賠償一案,判令被告李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説好的“AA制”自助游,為何自助登山者意外墜落身亡後,沒有讓其完全自擔風險和責任,而是讓組織者承擔了部分責任?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查明了涉案自助游領隊“組織”行為的性質,厘清了糾紛的是是非非,合理劃分了侵權責任,既起到了定汾止爭的作用,又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向自助游愛好者、參與者、組織者答疑解惑,講清了各方在自助游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具有很強的法治教育意義。
自助游出意外,組織者能否置身事外?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得看自助游到底是什麼性質以及組織者到底扮演何種角色。如果組織者長期組織自助游活動,向旅游者收取的費用超過成本,具有一定的營利性質,那麼所謂的“自助游”就是組織者開展旅游經營活動的一個幌子,而組織者就具備了旅游經營者的身份。《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營利性質的自助游組織者應當承擔安全保障責任。
涉案自助游領隊李某長期在微信群及微信視頻號中組織不特定人群參加戶外活動,並收取一定費用,被法院認定為“名為組織非營利性質AA制活動,實際係未經許可違規經營旅游業務”。李某發布的信息內容沒有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項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也未提示參與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未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儘管旅游者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置旅游關聯區域的警示語於不顧,在未採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況下,貿然進入未開發區域進行探索,應承擔主要責任,但領隊李某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難辭其咎。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對自助游侵權責任進行劃分,符合事實,公平合理。
如果組織者不收取費用,讓旅游者自負,或者代收的費用與成本持平,沒有任何利潤空間,就屬於自助性質的文體活動。根據《民法典》,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組織者也適用有關法律條款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非營利性自助游組織者的安全保障責任應低於旅游經營者的安全保障責任,但自助游組織者不能因此淡化責任或推卸責任,而是應在合理範圍內積極履行責任——組織者有必要提前了解天氣、出行線路以及旅游者的年齡、身體狀況等信息,選擇安全線路,制定合理的出行計劃,安排熟悉線路且有經驗有責任心的領隊,並針對旅游活動中的相關安全風險和危害進行説明,作出警示,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發現旅游參與者出現危險行為或傾向時,及時提醒、制止、救助——如因未能或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責任導致旅游者出現傷亡情況,組織者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自助游參與者也應汲取教訓,理性評估自助游活動的風險以及自身的身體狀況、戶外活動經驗技能等,謹慎選擇自助游線路,不盲目參加,不擅自行動,不任性探索,不越安全底線,遵守活動秩序,做好自助游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唐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