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澎湃新聞報道了一起因生育保險繳費不及時所引發的訴訟糾紛。2021年4月8日,麗麗(化名)入職安安銷售公司(化名),工作半年後她主動提出離職。2022年5月,麗麗生育後前往當地社保中心申領生育津貼,卻被告知因生育保險未繳滿一年而不符合申領條件。麗麗這才發現,安安銷售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險,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安安銷售公司支付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損失3萬餘元。仲裁支持了麗麗的請求,安安銷售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最終,青浦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安安銷售公司敗訴。
根據社會保險法,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安銷售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及時足額為麗麗繳納社會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再看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很明顯,按照有關法律精神,因為第三方過錯出現違約問題,違約責任並不能隨之轉移到第三方身上去。
具體到麗麗與安安銷售公司的法律關係中,發生未能及時繳納生育保險、導致員工切身利益受損的問題後,安安銷售公司作為違約方,應當向麗麗承擔違約責任。考慮到在安安銷售公司與社保代繳公司的委託關係中,社保代繳公司是存在過錯的違約一方,安安銷售公司並非過錯之源,不應由其獨攬不利後果,安安銷售公司在承擔了對麗麗的違約責任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受託人即社保代繳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行使自己的追償權。
保障勞動者權益大於天。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包括生育保險,這是企業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在現實生活中,企業可以通過社保代繳公司等主體,代為辦理相關事務,減輕自身的勞動量,但並不是説“搖了人”“給了錢”,法律責任就可以一推了之。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有必要跟蹤社保代繳情況,避免出現漏繳等問題,而當出現過錯紕漏時,更應當勇於擔責、亡羊補牢,避免在責任問題上踢皮球,損害勞動者權益。對於勞動者,也應當關注自身權益,了解社保等繳納情況,及時反映問題,避免關鍵時候“斷了鏈子”。從勞動仲裁委到法院,支持員工的賠償請求,秉持了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也表明了壓實企業繳納社保法律責任的鮮明態度。(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