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出版-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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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25 16:34:52
來源:新華網

《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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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丨高銘暄

  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是指在辦理案件中,應當依照法定的證據種類收集審查證據、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審查證據、應當依照犯罪構成要件收集審查證據,以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在新時代背景下,為建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保障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辦案工作銜接順暢,針對職務犯罪的特殊證據標準,掌握如何收集職務犯罪的證據尤為重要,如何理解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調取證據的相關規定意義重大。本書立足於《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條例、司法解釋等文件,基於職務犯罪案件的追訴流程,以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為主線,深入剖析證據收集、審查標準;聚焦《監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重點條文,選取關鍵內容、特別要求進行專門闡釋,解讀條文的要點、重點,深入淺出,融會貫通,為貫通執紀執法實踐,提升案件辦理質效提供一定的實務指引。

  2024年12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監察法》作為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反腐敗國家立法,其內容涵蓋方方面面,既涉及實體法問題,又涉及程序法問題;既涉及監察法規定,又涉及刑事司法規定,同時涉及監察機關同檢察機關的銜接問題;既涉及領導機制、工作原則等,又包括監察措施、處置和司法銜接;既創設專門制度,又指引協同治理。

  《監察法》第三條確定了監察委員會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權。同時,《監察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了監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地位,即監察證據具備了進入刑事訴訟的證據資格。隨着職務犯罪案件的查明主體和程序的變化,監察機關經調查形成的監察證據和材料也將移送至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經過人民檢察院和法院對其進行合法性、客觀性、全面性等審查。

  為建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保障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辦案工作銜接順暢,針對職務犯罪的特殊證據標準,掌握如何收集職務犯罪的證據尤為重要,特別是如何理解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調取證據的相關規定意義重大。基於職務犯罪案件的追訴流程,可見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審查標準應同時符合《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刑法》的相關規定,基於此,該書提出了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標準就是,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證據,二要按照法定的證據種類收集證據,三要圍繞犯罪構成四個方面要件收集證據,以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法律對現實的把握是間接的,必須通過證據制度這一中間環節。如果社會生活事實不能通過證據制度的過濾,就不會成為法律上的事實,也就不具有法律意義。可見,證據就是司法的眼睛,是司法的靈魂之窗。因此,無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在實踐層面,都必須充分考慮到這一要點,重視證據在辦理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首先,抽象的原理和概括的立法,都需要在實踐中加以貫徹和運用,這一轉化過程也需要確立合理的思路和標準。對於辦理案件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情節等共性的問題,應當如何確定其證明的標準?這一層面的問題,基本上涉及所有案件,因此回答這些問題對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具有普遍的意義。其次,針對具體犯罪也需要確立相對統一的證據標準。不同的犯罪會有不同的事實特徵,因此也就會有不同的證據認定標準。司法實踐過程中,往往會因為不同地區、不同人員對證據標準的把握不同導致完全相異的結果。既然證據在替法律觀察客觀世界,它就必須毫無偏私、一視同仁地向法律傳達它感受到的客觀事實。如果對同一類案件適用的證據標準不同,就意味着法律在用有偏私的眼睛觀察世界,這無疑是應當杜絕的。因此,在個案的層面,確立相對統一的證據標準,對於貫徹法律的公平價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監察證據是職務犯罪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是職務犯罪追訴中重要的基石,制約着案件追訴和審理的質量。那麼,什麼樣的監察證據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呢?作為職務犯罪案件追訴流程中重要的一環,監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關係又是如何?在此問題上,該書採納“程序二元、證據一體”之觀點,即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在程序上是二元的,但在證據上是一體的,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犯罪案件時,在遵循《監察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關於證據的相關規定的同時,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訴訟的取證規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與其保持一致。《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一書由具有理論功底和實務經驗,深度參與《國家監察委員會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基本要求與案件材料移送清單》《刑事公訴案件證據審查指引》等文件制定的專家精心撰寫,是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辦理法律指南。

  在內容上,該書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以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為主線,深入剖析證據收集、審查標準。內容上,該書深度梳理《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於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立法脈絡,全面闡釋立法、修訂原理。該書提綱挈領地闡述了監察體制改革,《監察法》立法、修訂的規範沿革、來龍去脈和實踐發展。在此基礎上探討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案件辦理、審理中的關係與職責,深入剖析監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的收集、調取、審查、排除的標準。

  第二,該書聚焦《監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重點條文,選取關鍵內容、特別要求進行專門闡釋,解讀條文的要點、重點,深入淺出,融會貫通。譬如,非法證據排除作為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則,在《監察法》立法與修訂中同樣進行了規定,該書在編寫中針對不同法律對該原則的規定分別進行闡釋,既有對規定本身詳細的闡述,又有深入的對比,延伸至規定背後的法律原則、法治精神。

  第三,貫通執紀執法實踐,提升案件辦理質效。該書立足於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融合貫通《監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規範內容和制度之間的銜接進行體系性的整體把握。以職務犯罪案件的認定和銜接程序為指引,論述案件證據收集、審查標準,有效指導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審核和司法銜接程序,提高辦案實效。同時結合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例進行重點剖析、提煉、講解,做到以案釋法。

  此外,作為解讀書籍,作者也注重在一些空白、爭議之處通過“可以”“一般”的表述來提供參考意見,以保證兼顧指導性和嚴謹性。

  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和審理從監察機關調查為起點,涉及證據收集與審查、案件審理、移送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整個流程,高質效辦好案件需要遵循《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刑法》等的要求。該書作為國內第一本融合了《監察法》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證據標準、《刑法》各具體罪名犯罪構成要件的指南類叢書,系統、全面梳理辦理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標準。這對提升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質效,提升收集、審查證據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和推進反腐敗事業發揮重要的作用,助力反腐敗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

【糾錯】 【責任編輯:雷曼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