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推動建立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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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15 08:52:55
來源:證券日報

監管推動建立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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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金融機構産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金融機構銷售保險産品應綜合考慮産品類型等因素,對保險産品進行分類分級,並加強對銷售人員、銷售行為、銷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體系。《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受訪專家&&,《辦法》從嚴約束保險從業者的銷售行為,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利益,有利於降低銷售誤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長期利好保險行業健康發展。

  強化保險銷售行為監管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行或者銷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産品,以及保險産品,其適當性管理適用《辦法》。

  針對保險産品,《辦法》進一步規定,金融機構銷售保險産品的,應當綜合考慮保險産品類型、産品保障責任、保單利益是否確定等因素,對保險産品進行分類分級。金融機構銷售保險産品的,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銷售行為、銷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體系,以銷售人員的保險知識、合規記錄、銷售履歷等為主要標準,對其進行分級,並與保險産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不同資質可以銷售的保險産品類別。

  《辦法》提出,保險合同訂立前,金融機構判斷投保人與保險産品不具備適當性的,應當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投保人不接受終止投保建議,仍然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説明有關風險,並書面確認是投保人基於充分了解産品信息後的自主選擇。

  同時,對於具有不確定投資收益的保險産品,《辦法》明確,金融機構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等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人身保險産品,當存在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的,應當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後方可承保:一是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二是年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三是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者超過七十五;四是保費額度大於或者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保險信息&&懂保匯創始人兼CEO陸敏對《證券日報》記者&&,《辦法》主要包含四個核心要點:一是要求金融機構同時掌握産品特性與客戶畫像,保險銷售需要將客戶的需求和支付能力與産品進行精準匹配;二是對投資類産品採取了更加嚴格的保護投資者的舉措;三是明確保險銷售專項規範;四是明確對違規機構及個人的處罰權限。

  陸敏&&,《辦法》從嚴約束保險從業者的銷售行為,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利益。在《辦法》實施前,保險機構必須以客戶需求為導向,迅速做出相應的轉變和調整,才能適應新的監管要求。

  進一步減少銷售誤導

  今年以來,“分級”成為保險業銷售端的高頻詞彙,監管部門發布多項規範保險業銷售行為的規定中,均對保險産品分類和銷售人員分級有所提及。

  4月18日,金融監管總局在《關於推動深化人身保險行業個人營銷體制改革的通知》中提到,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建立人身保險産品分類和保險銷售人員分級標準,組織保險公司穩妥有序做好保險銷售人員分級評價工作。4月25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的《關於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也要求公司加強銷售人員分級分類和産品適當性管理,防範銷售誤導。

  同時,為配合《辦法》在保險業的落地,此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編制了《保險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徵求意見稿)》,為行業在銷售端貫徹分級分類管理、提高産品銷售的適當性提供依據。

  業內人士認為,商業模式的本質在於將産品和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銷售給對應的客戶,從而滿足客戶的需求。上述系列文件的相繼&&,旨在建立産品、銷售人員、客戶三方匹配的適當性管理體系,有利於降低銷售誤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長期利好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展望未來,對於如何進一步減少銷售誤導,維護保險行業健康發展,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保險諮詢主管合夥人周瑾對《證券日報》記者&&,監管部門需要建立和完善更加及時動態的機制和技術,提高對銷售誤導行為規範治理成效,同時加大對重點人群的普及教育;保險公司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自身的以客戶為中心的轉型戰略結合,從長期主義出發,營造公司合規經營文化,規範代理人的銷售行為,切實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客戶長期服務經營。

【糾錯】 【責任編輯:柴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