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腐沒有“既往不咎”,讓“逃逸式辭職”無處可逃
在職時“暗通款曲”,辭職後赴關聯企業“兌現回報”;問題暴露前火速離職,企圖以“金蟬脫殼”逃避懲處……近年來,“逃逸式辭職”問題受到關注。6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發文章《緊盯國企領域“逃逸式辭職”問題 織密織牢制度防護網》,關注持續深化“逃逸式辭職”治理問題。這也讓人看到一個鮮明而強烈的信號:“逃逸式辭職”不是貪腐“避風港”,休想“一走了之”!
所謂“逃逸式辭職”,表面上看是職業路徑轉換,實則是腐敗形式的變異升級。少數幹部離職前利用職權“埋線織網”,或為特定企業及個人輸送利益,或提前鋪就“旋轉門”通道,待其身份轉換後即進行利益收割。
有的幹部,在位時不直接收受利益,而是與關聯企業達成默契,待辭職後以“顧問”“專家”之名領取高額報酬,實現“在位謀利,離職兌現”;有的幹部,預感問題暴露前突擊辭職,企圖切斷公職身份與違紀行為的關聯,進而“人走事消”;有的幹部,則是利用原職務影響力,離職後繼續干預原管轄領域業務,形成“人走茶不涼”的利益輸送鏈……
與正常的職業流動不同,“逃逸式辭職”究其本質,是試圖將公權力私有化、期權化,進而實現“權力套現”。同時,妄圖逃避法律制裁或紀律審查。
當前,隨着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深入,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並全面鞏固。一些貪腐手段更加隱蔽,“逃逸式辭職”已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之一。
近年來,已有多名官員因“逃逸式辭職”被查處。梳理有關通報可以看到,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在職時為有關企業謀取利益,提前辭職後在與原任職務有業務關聯的企業領高薪,瘋狂逐利;中國銀行貴州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徐鴻周為逃避紀法懲處,謀劃離職;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鄭鵬“逃逸式辭職”違規到貸款客戶任職取酬……
反腐沒有“既往不咎”,離職更非“免責金牌”。無論腐敗手段如何翻新,無論在職還是離職,只要違紀違法,最終都會受到紀法懲處。
反腐敗必須規範權力運行。治理“逃逸式辭職”,健全授權用權制權相統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機制尤為重要。只有真正構建起覆蓋從在職到離職全流程的可追溯機制,才能真正形成監督閉環。
時下,多地正在探索形成可複製的制度樣本。相關報道顯示,湖北省荊門市明確要求離職人員所在單位黨委初審其是否符合辭職條件及從業限制規定,並由組織部門協同紀檢監察、保密等部門複審,確保“帶病離職”無法過關;四川省成都市通過構建全流程監督機制,2024年以來出具黨風廉政意見回復147份,暫緩4人離職;2024年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紀檢監察組和相關省級分行紀委運用“室組地”“組地行”聯合辦案模式,共查辦“逃逸式辭職”案件4件4人。
狠剎“逃逸式辭職”,必須切實查找權力運行漏洞、補齊制度短板。特別是,要聚焦審批、資金、項目、人事等關鍵領域,明確職權清單、權力邊界和運行流程,讓權力運行有“硬約束”,築牢利益輸送“防火墻”。
離職可辦,責任難逃;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當覆蓋“在職—離職—退休”全周期的監督網絡加速織就,當權力運行的每一環節都被置於陽光之下,“逃逸式辭職”的暗道必將無處遁形。
(新華每日電訊評論員梁建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