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爾濱銀行發布公告,對去年12月披露的一份債權轉讓協議進行説明。在這次債權轉讓過程中,部分約定轉讓價款設置了收款條件,需依賴哈爾濱銀行對標的債權的後續清收結果進行兌現。業內人士認為,中小銀行批量處置不良資産,或出於改善資産結構和提升資産質量的考慮。而附條件債權轉讓模式,未來或許會被不良資産處置行業更多采用。
債權轉讓收款有條件
去年12月29日,哈爾濱銀行發布公告,披露了當日該行與中國信達資産天津市分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根據協議,該行將賬面餘額為5.74億元的標的債權及其附屬權益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産天津市分公司,約定轉讓價款3.42億元。另外,中國信達資産天津市分公司委託哈爾濱銀行對標的債權進行清收。
值得注意的是,3.42億元的約定轉讓價款並非全部無條件支付。據哈爾濱銀行公告,3.42億元的約定轉讓價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初始轉讓價款2.337億元,另一部分是約定轉讓價款與初始轉讓價款之間的差額1.083億元,該行能否得到差額價款,取決於標的債權清收情況。
2026年1月30日,哈爾濱銀行發布了這一標的債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公告。公告內容顯示,當日,中國信達資産天津市分公司已支付首付價款約1.026億元,並將在付款期限內支付扣除首付價款後的初始轉讓價款餘額1.311億元。
補充公告還披露了約定轉讓價款與初始轉讓價款之間的差額1.083億元的收款條件:如果哈爾濱銀行在付款期限內回收的標的債權金額超過初始轉讓價款,那麼超額部分的85%將歸屬於該行,直至收齊差額1.083億元為止。在收齊差額後,如果哈爾濱銀行還能從標的債權中回收到額外款項,可以分得額外款項的80%。不過,哈爾濱銀行在公告中&&,預計該行收取超過約定轉讓價款的任何款項的可能性甚微。
批量處置不良資産
談及債權轉讓原因,哈爾濱銀行&&,標的債權是該行的不良資産,初始轉讓價款擬用於該行一般性運營資金,並能提升該行資産質量、降低資本佔用、提升資本充足率和改善流動性。
事實上,這並不是哈爾濱銀行首次轉讓債權資産。2024年底,該行曾與中信金融資産黑龍江分公司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將價值15.69億元的標的債權及其附屬權益轉讓給對方。
近期,包括哈爾濱銀行在內的多家中小銀行都在加速處置不良資産。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認為,這是銀行在多重壓力下的理性選擇。當監管指標逼近紅線時,銀行批量轉讓不良資産可快速改善資産質量,同時能回籠現金流、釋放經濟資本,將資源轉向高收益業務,應對區域經濟承壓與自身處置資産能力不足的現實。
銀行轉讓不良資産的對手方多為金融資産管理公司(AMC),而AMC在與銀行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後,有時會委託銀行開展清收工作。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AMC雖具備專業的不良資産處置能力,但銀行掌握借款人信息、地域關係與催收網絡,清收效率更高、成本更低。這樣的操作有利於雙方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提升整體回收率。廣東金橋百信(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黃俊傑&&,這種“反委託”方式能充分利用銀行在當地的信息優勢和溝通能力,顯著降低不良資産處置成本。
有望在行業內推廣
哈爾濱銀行約定的債權轉讓價款中,部分價款設置了收款條件,需根據該行清收標的債權的情況而定。業內人士&&,附條件債權轉讓有望在不良資産處置行業得到推廣。
“這種方式將轉移AMC的部分處置難度和風險。”黃俊傑認為,該方式有助於銀行和AMC實現雙贏,銀行雖然不能一次性拿到全額對價,但如果通過有效清收回收款項,最終獲得的轉讓價款可能高於一次性買斷的價格,從而提高銀行的資金回收率。
婁飛鵬&&,這種“階梯分成+清收激勵”的債權轉讓模式未來有可能被其他機構採用。尤其在資産定價難、AMC風險偏好低的環境下,該模式降低了AMC的支付壓力,提升轉讓可行性,預計將在區域性銀行與地方AMC間複製。
曾剛預計,中小銀行不良資産轉讓將實現常態化、精細化,交易結構將更靈活。而在不良資産處置行業中,全國性AMC將主導跨區域大額資産處置,地方AMC將深耕本地中小銀行不良資産業務,民間機構可填補細分賽道空白,多方聯動形成專業化處置生態,推動行業向市場化、規範化方向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