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建立“試”消費小額糾紛在線解決機制-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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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1/26 07:46:23
來源:法治日報

推動建立“試”消費小額糾紛在線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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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試聽課、試用裝、試吃産品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消費市場,但是一旦有了“試”這個字,似乎就在産品質量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打了折扣,甚至在産品使用環節都有可能被添加“額外之意”,比如一些試吃産品只能寫好的評語,不能有建議性評價等。

  在“試”經濟中,是否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短板?

  “‘試’經濟在消費領域,更確切地説應是‘試’消費,成為刺激消費慾望、促成即興消費的‘催化劑’。很多消費者會因良好的體驗感立即作出購買決策,實施實質消費行為,‘試’就成了成本較低的廣告和産品或服務的推廣方式。”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看來,“試”經濟中的“試”一旦被亂用,就會成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變相營銷模式。

  “一些商家打着‘免費試用’‘搶先體驗’的旗號,卻行侵犯消費者權益之實。這些行為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更構成了欺詐、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海燕説。

  在吳景明看來,“試”消費看似花樣翻新種類繁雜,但其仍是消費中的一個環節,並不是新出現的獨立消費模式,現有的法律法規等均適用於“試”消費這個環節,但監管的手段需要跟進。特別是在信息安全、産品質量、評價自由、售後保障等多個環節,作為消費者在因為“試”消費而權益受到損害時,同樣可以依照現有法律制度和維權途徑進行維權。

  “試”經濟的場景日益多元化,線上線下融合的特點也給監管工作帶來一些挑戰。

  “以電子商務領域為例,線上跨地域試用活動中,平台與商家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責任承擔,難免相互推諉。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等明確規定了相關責任承擔與分配方式。”吳景明告訴記者,在此類問題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對“試”消費同樣適用。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與産品質量安全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蘆雲介紹説,“試吃”“試用”作為一種營銷模式,難以確定統一的“試消費”質量標準。尤其像化粧品和部分食品的“試用”“試吃”等,並未像正品一樣建立追溯機制,其對全鏈條的把控和查處存在不足,難以鑒定其渠道來源和真偽。

  受訪專家一致認為,“試”並不意味着要接受在産品質量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打折扣”,推進“試”經濟消費者權益保護刻不容緩。

  蘆雲從溯源機制、解紛機制、消費者安全意識等角度,分析了當前維護試用品消費權益的可行辦法:在監管和追溯機制方面,要建立相關行業標準,規範“試吃”“試用”品從生産源頭到流通環節乃至消費環節的全鏈條溯源機制;從糾紛的調處機制上講,建議相應平台建立健全專門處理試用品消費糾紛的相應渠道。此外,消費者應加強安全意識,切忌盲聽盲信,提高防範意識。

  徐海燕認為,應細化相關規定和標準,明確“試”經濟的行為邊界。可以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或制定專門規章,明確商家“試”經營模式中試用品的質量安全標準、營銷宣傳的真實性規範以及平台與商家的連帶責任劃分等。

  徐海燕特別提到,一方面,要建立試用消費備案與公示制度,強化全過程監管,壓實平台審核、處置責任;另一方面,建議推動建立“試”經濟小額糾紛在線解決機制。例如,依託全國12315平台開通糾紛解決專項入口,適用調解前置程序,調解失敗的可快速對接仲裁或小額訴訟線上通道,以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與時間成本。

  徐海燕補充説,消費者應樹立理性消費觀念,警惕遠低於市場價值的“試用”誘惑,明白“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一旦參與,務必全程留痕,妥善保存活動頁面、商品實物、溝通記錄及支付憑證等電子或實物證據等事後依法維權的依據。(記者 趙麗 見習記者 張嘉幸)

【糾錯】 【責任編輯:劉子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