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7月29日電 7月29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杜梓受賄案,對被告人杜梓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對杜梓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杜梓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通遼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91萬餘元。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梓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鋻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5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杜梓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杜梓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三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現場圖。(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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