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表情被“認證”,助小微企業主拿回貨款-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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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03 07:58:05
來源:工人日報

微信表情被“認證”,助小微企業主拿回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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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小微企業為了“便利”“面子”,在交易時不簽合同、不留交易痕跡,一旦發生爭議,容易陷入舉證困境

  微信表情被“認證”,助小微企業主拿回貨款

  閱讀提示

  現實中,因“便利”“面子”等各種各樣的原因,一些小微企業在進行交易時,僅僅是打個電話、發個微信,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甚至沒留下任何交易痕跡。一旦雙方出現爭議,受損一方往往維權困難。法官提醒,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養成留存書面交易習慣,推動雙方貿易行為從“熟人信任”轉向“法治規則”。

  常年交易的“熟人”採購商突然閉店而去,餘下一堆貨款未結清。供採雙方既沒簽訂過供貨合同,也沒有進行過書面對賬結算。這種情況下,未結貨款還能要得回嗎?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近日,湖南衡陽石鼓區人民法院通過靈活採信微信聊天記錄,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件中,原告供貨商以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據,要求被告支付剩餘貨款。法院結合前後文字、雙方交易習慣,在採信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基礎上,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

  律師提醒,商事交易中,即便有此類案例做支撐,事前防範及事中控制的效果遠大於事後救濟。因此,即便出現案例中難以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企業也應當在日常交易中重視對交易過程書面留痕,以免陷舉證困境。

  合作4年的採購商跑路

  湖南衡陽人肖女士經營着一家烘焙原料商行。2020年起,經營蛋糕店的周某開始從肖女士處購買原材料,雙方就此開始長達4年的供採合作。

  基於行業熟人交易習慣,肖女士與周某並未簽訂書面供貨合同,貨款採取“先供貨、後結賬”模式,雙方交易頻繁,且供貨及支付貨款均不定期。2021年某日,雙方對賬後,肖女士發現周某已欠了6萬餘元的貨款,周某打了欠條,承諾一個月後一次性還清,並約定了欠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此後,肖女士本着對周某的信任,繼續與周某正常往來交易。即便周某有時不能及時結清貨款,她也沒太放在心上。

  直到2024年5月,眼看周某欠的貨款越積越多,肖女士有些坐不住了。她盤點發現,周某新增3萬餘元貨款未結清,加上之前欠條約定的6萬餘元未結清欠款,欠款已多達9萬餘元。

  肖女士將結算情況通過微信發給周某後,周某像往常一樣回復了一個“OK”微信表情,並在次日支付了3.5萬元貨款。考慮到周某可能資金周轉緊張,肖女士未再進一步追索欠款。

  然而在2024年的最後一次供貨中,肖女士竟發現,周某經營的店面已然停業。當她通過微信、電話&&對方時,發現對方已“神秘消失”。此時,周某尚有6萬餘元貨款未結清。

  無奈,肖女士只好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餘貨款6萬餘元及利息。

  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作證據

  石鼓區法院在審查證據時發現,在此案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書面供貨單也不完整,亦未進行書面對賬結算。每月供貨後,原告會在微信告知被告未結清的貨款數額,被告回復“OK”“好的”&&確認。法院據此認為,雙方交易中已形成“用表情符號&&同意”的慣例。

  原被告約定進行製作糕點的原材料買賣,出於雙方真實意思&&,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雙方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貨物,被告未及時足額支付貨款,違反了買賣合同的基本義務,應承擔支付貨款的違約責任。同時,被告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損失,應進行相應賠償。綜上,石鼓區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周某支付原告肖女士貨款6萬餘元及逾期付款損失。

  “在法律上,單純微信表情一般難以直接認定為有效承諾,但在特定語境和證據支持下可能被認可。”主審法官解讀,該案中,法院判決靈活認定電子證據,對微信聊天的“OK”表情或“好的”文字消息,不機械要求形式完備,而是結合交易習慣推定其法律效力,破解小微企業“無合同、無簽收”的舉證困境。

  該法官同時提醒,廣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養成留存書面合同、簽收單、定期對賬的交易習慣,在涉及合同成立、金額確認等關鍵事項時,應要求對方以文字形式明確表態,如“同意”“確認無誤”等,推動雙方貿易行為從“熟人信任”轉向“法治規則”。

  交易應重視對過程書面留痕

  現實中,因“便利”“面子”等各種各樣的原因,一些小微企業在進行交易時,僅僅是打個電話、發個微信就進行交易,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甚至沒留下任何交易痕跡。如此一來,一旦雙方出現爭議,受損一方往往維權艱難。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商事交易中,事前防範及事中控制的效果遠大於事後救濟。所以即便出現案例中難以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企業也應在日常交易中重視對交易過程書面留痕。”泰和泰(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帥告訴記者。

  呂帥提醒,民事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時必須提供原始載體,而且要保證原始載體上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同時應當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否則即便證據再充分,也可能因為形式不合規而不被採信。此外,因為微信是個人註冊使用,微信昵稱、頭像、簽名等信息也隨時都有可能更改,所以還需要留意收集對方姓名、手機號碼、收款信息等其他證據佐證。

  交易內容留痕涉及訴訟中最重要的事實認定問題。呂帥提醒,即使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應盡量在微信聊天中體現合同內容,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訂單信息。(記者 王鑫 方大豐)

【糾錯】 【責任編輯:王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