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丨最高檢因何能成功抗訴這宗八年謎案?-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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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22 16:31:28
來源:新華社

拍案丨最高檢因何能成功抗訴這宗八年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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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元宵節發生的故意殺人案,兇手曾被從死緩改判無罪;檢察官重返案發現場,復核關鍵證據,兇手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作為多年來最高檢第一個無罪抗有罪的申訴案件,辛龍故意殺人案的辦案過程是怎樣的?辦案檢察官帶我們揭開迷霧。

  【疑點重重的無罪判決】

  2015年3月5日晚,張某艷和男友辛龍在大連自己家共度元宵節。然而,3月6日清晨6時20分許,張某艷被發現橫屍自己家樓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主辦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郭竹梅介紹,當時的在案證據可以證實,元宵節當晚,辛龍一直在案發現場,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辛龍拒不承認致死被害人。

  案件一波三折。法院一審認定辛龍殺人,判了死緩。然而辛龍上訴後,發回重審,重審被改判無罪。

  改判無罪的理由是什麼?

  “原判認為本案被害人死亡時間無法確定;被告人離開到被害人屍體被發現期間約2小時的時間段是空白的;被害人住處遺留多枚嫌疑足跡未作比對等”“認為證據未達確實、充分的程度,無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懷疑。”郭竹梅説。

  被害人的家屬一直不服無罪判決,在2020年初申訴到最高檢。

  郭竹梅接手該案後,對在案證據進行了重新審查,認為無罪判決理由不成立。

  “辛龍具有作案動機。辛龍與被害人存在感情糾紛,矛盾激化嚴重。並且,案發現場符合熟人作案特徵,辛龍有作案時間作案條件。”

  郭竹梅介紹,辛龍雖不承認致死被害人,但其供認案發當晚為制止被害人喊叫曾捂壓被害人口鼻,這與屍檢結果被害人係受外力作用機械性窒息死亡吻合。現場提取的生物檢材,只檢測到辛龍、張某艷的DNA,沒有第三人的。

  此外,張某艷家樓下鄰居證實,當晚一男一女在樓上廝打、爭吵到淩晨3點左右才安靜了。辛龍手機基站定位顯示,當時其尚未離開案發小區。

  綜合全案證據分析,郭竹梅認為,可以形成辛龍實施這起故意殺人案的內心確信。

  【重返案發現場】

  雖然有了基本判斷和內心確信,但必須要補強證據,排除原無罪判決認為的案件疑點,才能促成改判。

  2021年9月,郭竹梅決定帶領辦案人員重返案發現場,重新取證,委託鑒定,並與案件原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座談交流,深入了解有關情況。

  郭竹梅和辦案人員抵達案發現場時,距離案發已經過去六年,案發現場被害人的家一直處于封存狀態。

  “被害人家屬生活困難,卻一直沒有到大連處置這套被害人的房子,他們不服無罪判決,一直要討個公道。”辦案人員介紹。

  被害人家房門打開後,厚厚的塵土,不變的陳設,風幹的飯菜,像是在訴説塵封的記憶……此前案件偵辦結束後,案發現場沒有再被動過,給復勘取證帶來有利條件。辦案人員委託公安部對嫌疑足跡重新進行會檢,最後專家一致傾向認定現場嫌疑鞋印為辛龍所留。

  案發現場(最高檢供圖)

  案發現場(最高檢供圖)

  重新勘查案發現場、取證的同時,郭竹梅和同事們把調查重點也放在了辛龍身上。辦案人員通過縝密辦案,取得了對定罪極為關鍵的細節證據。

  辦案人員在案發現場查看被害人墜落地點(最高檢供圖)

  經過補強證據,可以認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為淩晨三點到四點,被害人死亡時辛龍尚未離開,現場嫌疑足跡是辛龍留下,能夠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懷疑。“可以認定,辛龍案發當晚捂壓被害人口鼻致其死亡,後拋屍樓下,偽造張某艷係自殺的假像。”

  【真兇終被繩之以法】

  2022年年初,該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審議,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2022年12月27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無罪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辛龍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辛龍不服,提出上訴。

  2023年3月1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發八年後,真兇終于被繩之以法。

  2023年5月8日,最高檢12309檢察服務中心,被害人張某艷家屬送來錦旗,衷心感謝辛龍案全體辦案人員。

  被害人家屬曾給最高檢辦案人員打來電話,説自己家孩子是元宵節被害的,七年後的元宵節,最高檢通知他們最高檢抗訴了,一家人激動得很多天睡不著覺。

  “打個比方,從有罪到無罪是拆房子,從無罪到有罪是搭房子。”郭竹梅説,對一個案件來説,搭房子的質料就是證據。這個案件是“零口供”殺人案,需要通過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定案,最難的就是要對此前已進行充分偵查的舊案補到新證,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檢察官的基本職責就是查明真相、追訴犯罪、法律監督,為了對得起這個職責,必須不懈努力。”歷時三年,郭竹梅和同事們變不可能為可能,促成本案改判。

  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守護好這神聖的最後一道防線,正是最高檢成功抗訴這起故意殺人案的深遠意義所在。

  統籌:楊維漢

  記者:劉碩

  新華社國內部出品

【糾錯】 【責任編輯:周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