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8日電(記者盧越)物業公司以限制使用門禁系統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業主以設計不合理等房屋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對這樣的行為,法院給出否定性評價。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例,統一裁判規則,構建和諧物業關係。其中兩起案例,分別從物業服務人和業主的角度引導雙方依法理性維權。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但實踐中,業主拖延甚至拒交物業費的情形時有發生,物業服務人往往採用各種方式催交物業費。其中一起案例中,張某係某小區業主,某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2021年9月,張某發現其因欠交物業費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單元電梯及門禁系統。與該物業公司交涉無果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該物業公司恢復其對電梯及門禁系統的使用功能。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本案中,張某雖欠交物業費,但物業公司不應以不給業主激活門禁卡使其不能正常進入單元門、不能正常使用電梯門禁系統等方式催交物業費。該物業公司對張某欠交物業費的違約行為可另行依法維權。經法院依法釋明後,物業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即主動恢復了張某對門禁系統的使用。
另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確,業主以設計不合理等房屋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或者主張以維修費用抵銷物業費的,不能得到支持。案情顯示,徐某某係案涉小區業主,因其未按時支付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業費,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物業公司將其訴至法院。徐某某以其房屋廚房設計不合理、排煙倒灌等問題為由辯稱不應交納物業費。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廚房設計不屬於物業服務人應承擔的義務,徐某某主張廚房設計不合理所致損失亦與某物業公司並無關聯,其以房屋質量問題為由抗辯主張不應支付物業費缺乏依據。最終判決:徐某某向某物業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業費45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