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5日電(記者劉慧、劉羽佳)為踐行金融為民理念,進一步優化金融服務,便利投資者遺産繼承業務辦理,證監會25日發布關於簡化辦理已故投資者小額遺産繼承程序的通知。
通知規定,辦理已故投資者小額遺産繼承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四個條件。
一是已故投資者和申請人均應為境內自然人,且申請人為已故投資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二是已故投資者在同一證券公司開立的賬戶項下的全部凈資産(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資金,公募基金等資管産品)合計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凈資産餘額以申請當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三是已故投資者持有的由同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等資管産品,或在同一基金銷售機構開立的賬戶項下的公募基金等資管産品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轉收益)。資産餘額以申請當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四是申請人向證券公司申請辦理小額遺産繼承的,應當前往已故投資者開戶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進行現場辦理。申請人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小額遺産繼承的,應當按照相關機構要求辦理。
通知明確,申請人辦理小額遺産繼承,應向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交相關材料。接受申請的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必要審查,審查時應當盡到合理謹慎義務。
【糾錯】 【責任編輯:王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