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正文
澤達易盛案投資者:已收到賠償款 對賠付過程總體滿意
2024-01-15 09:47:26 來源: 中國證券報
關注新華網
微博
Qzone
評論

  隨著獲賠資金的陸續到賬,澤達易盛案投資者的心結也在逐步解開。1月14日,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多位原告投資者獲悉,部分原告投資者的賠償款已到賬。雖然根據個人具體情況不同所獲得的賠償款有所不同,但總體而言,投資者對于賠償金額以及訴訟和調解過程中的服務表示滿意。此外,尚未獲得賠付的投資者也因賠償案例的增多心態有所好轉,耐心等待最終賠償資金的到位。

  總體滿意訴訟結果

  “感覺非常幸運,一般炒股虧損只能認虧,這次能獲得賠償,非常難得。”談及此次經歷,澤達易盛案原告投資者田潤平對記者表示。

  “我是打新股打中的(澤達易盛新股),中間有加倉也有減倉,投資總計虧損十萬元左右。”田潤平表示,“2024年1月12日,我收到了47157元賠償款。”

  記者進一步採訪獲悉,田潤平是一名家住天津的刑事律師。他表示,對于代理律師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在後續訴訟和調解過程中的服務非常滿意。

  “在打新打中澤達易盛新股後,覺得相比當時的科創板其他股票,澤達易盛估值水準相對較低,所以在股價80元至20元的震蕩下跌過程中,除極少數日內做T外,總體一直在加倉。”另一名家住浙江寧波的業余股民胡邦偉1月14日告訴記者,直到澤達易盛退市前,自己才以6元左右的股價全部清倉,整個過程虧損額超過11萬元,最終獲賠金額6萬多元。

  胡邦偉告訴記者,雖然沒有獲得全額賠償,但總體比較滿意,“畢竟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和解第一案,之前沒有先例。”此外,在採訪中,該名投資者還對代理律師、投服中心、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感謝。

  記者查閱社交平臺上關于“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澤達易盛案”的討論發現,自2023年12月26日(該案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日期)以來,明確表示收到賠償款的投資者逐漸增多。其中,不乏已經獲賠的投資者積極回復尚未獲賠投資者關于賠付細節等問題並支招,得到解答的投資者表示會耐心等待。

  根據披露的細節可知,在本案中,實際參與調解的投資者佔全體適格原告投資者的比例高達99.6%,代表性強、覆蓋面廣。其中,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余萬元,每人平均獲賠3.89萬元。

  關于賠償款的計算方式,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審理中,依原被告共同申請,上海金融法院委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對全體原告投資者的損失進行測算。各原告的投資差額損失係按照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並扣除相關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測算所得,原告投資者的損失還包括傭金及印花稅損失。案件調解後,賠償款項將通過上海金融法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間建立的證券賬戶全迴圈賠償款項分配機制,自動發放至各原告投資者證券資金賬戶,確保合法權益實現安全、高效、便捷。

  根據部分投資者反饋情況來看,收款賬戶並不一定是投資澤達易盛的原賬戶。“有多個賬戶的,都查一下,不一定是原賬戶退回。”有投資者表示。

  以調解方式審結意義重大

  據悉,由澤達易盛欺詐發行、財務造假一案引發的投資者賠償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採取特別代表人訴訟來審理。這是繼康美藥業案之後出現的、我國資本市場第二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例。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布澤達易盛案以調解方式審結。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余元全額賠償。

  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認為,澤達易盛案與康美藥業案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是以判決方式結案還是以調解方式結案。“證券虛假陳述這類糾紛本就屬于‘涉眾型’案件,而特別代表人訴訟模式意味著所有適格投資者只要不聲明退出,就視為參加訴訟。這樣的訴訟模式必然會導致原告人數成千上萬,甚至更多。”臧小麗表示,以康美藥業案為例,法院最終判決52037名投資者獲賠約24.59億元。而原告人數越多,涉案金額越大,能達成調解的難度也就越大。

  在臧小麗看來,調解的前提是原被告各方一致同意,並且被告具有履行能力。在澤達易盛案中,上市公司雖已退市,但東興證券等中介機構擬共同出資3.4億元設立賠付專項資金賬戶,並且向法院提出司法調解的意向,這是本案能達成調解的現實基礎。“僅‘被告同意調解,並能確保賠付款項能到位’這一項,在其他同類案件中就挺少見的。”臧小麗説。

  臧小麗認為,調解結案的另一大好處是能大大節省案件周期,讓受損投資者盡早拿到賠償。

  “和解勝于判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也認為,證券集體訴訟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在他看來,和解體現的是雙贏的結果,且能夠避免剛性判決可能帶來的影響,即投資者能獲得一定賠償,同時又避免被告破産倒閉和市場退出。本案在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

  作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首案,本案對于未來證券集體訴訟解決糾紛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金融司法實踐范本。

  對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集體訴訟調解的優勢,一是降低投資者維權的訴訟成本;二是和解給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和公司董監高彌補自身過錯的機會,減少了違法事件對資本市場的二次衝擊;三是其他涉訴的中介機構、責任人員可通過主動認責、積極賠付,向證券監管部門申請適用行政執法人承諾制度,力爭免于行政處罰,降低社會不良影響;四是通過所有達成和解、終局化解糾紛,減少事後連環追責,節約訴訟資源。

圖集
+1
【糾錯】 責任編輯: 高暢
澤達易盛案投資者:已收到賠償款 對賠付過程總體滿意-新華網
010030090900000000000000011109191130059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