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中檢院、國家藥監局信息中心:
為進一步優化化粧品(含牙膏,下同)標籤管理工作,滿足消費者知情權和適老化需求,服務企業生産經營便利化,助力化粧品産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國家藥監局決定開展化粧品電子標籤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試點通過電子標籤方式標注化粧品中文標籤。試點工作為期3年。海南離島免稅化粧品電子標籤試點工作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化粧品電子標籤是化粧品標籤的組成部分,應當符合《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
三、參與試點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實際,明確試點期間監管要求和監管措施,遴選確認試點企業並在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官方網站及時公布試點企業名單,穩步推進本轄區試點工作,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形成規範、高效的化粧品電子標籤應用管理模式。
四、化粧品電子標籤試點工作應當符合《化粧品電子標籤試點工作要求》(見附件1)的規定,並按照《化粧品電子標籤數據集》《化粧品電子標籤二維碼技術規範》(見附件2、附件3)要求建設化粧品電子標籤系統。
五、國家藥監局信息中心、中檢院根據試點工作需要,優化化粧品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功能,為試點企業的化粧品電子標籤信息提交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六、試點使用電子標籤的化粧品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銷售。發現違反化粧品標籤管理相關規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七、國家藥監局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統籌協調,根據試點工作需要適時調整試點範圍。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切實抓好落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報告。
國家藥監局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