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擬禁止直接或間接利用再加工纖維生産嬰幼兒紡織産品、內衣-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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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27 09:13:10
來源:中國新聞網

市場監管總局:擬禁止直接或間接利用再加工纖維生産嬰幼兒紡織産品、內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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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市説新語微信公眾號消息,為加強和保障纖維製品質量安全監管,市場監管總局對《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及,禁止直接或間接利用再加工纖維生産嬰幼兒紡織産品、內衣。除循環再利用聚酯纖維外,其他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不應作為加工嬰幼兒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填充、鋪墊物原料。

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加強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纖維製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生産、銷售或者在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纖維製品,以及對纖維製品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纖維製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

  中國纖維質量監測機構承擔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的技術支撐相關工作並組織實施纖維製品質量監測。地方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的技術支撐工作並具體實施纖維製品質量監測。

  第四條 【企業主體責任】生産、銷售或者在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纖維製品的,應當對纖維製品質量負責,並履行本辦法關於原輔材料質量、標注標識、檢查驗收等質量義務。

  第五條 【信用監管】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建立信用監管機制,依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引導企業誠信合規經營。

第二章 質量義務

  第六條 【總體質量要求】纖維製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産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産品標準,符合以産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錶明的質量狀況。

  第七條 【禁止性要求】禁止生産、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服務中使用下列纖維製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虛標成分、含量的;

  (三)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

  (四)偽造、冒用質量標誌或者其他質量證明文件的;

  (五)偽造産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第八條 【禁用原料】禁止將下列物質用於加工製作纖維製品:

  (一)醫用纖維性廢棄物;

  (二)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製品;

  (三)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製品;

  (四)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製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製品等物質;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九條 【限用原料】不得將下列物質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填充、鋪墊物原料: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製品或再加工纖維(除未被污染的纖維下腳、經消毒工藝處理後用於軟體傢具的纖維製品下腳或再加工纖維,以及繅絲副産品、洗凈的動物纖維外);

  (三)手扯長度為13mm以下的棉短絨;

  (四)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製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五)未洗凈的動物纖維;

  (六)發黴變質的纖維;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十條 【嬰幼兒紡織産品、內衣禁用原料】禁止直接或間接利用再加工纖維生産嬰幼兒紡織産品、內衣。

  除循環再利用聚酯纖維外,其他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不應作為加工嬰幼兒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填充、鋪墊物原料。

  第十一條 【生産者進貨檢查驗收義務】纖維製品生産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産品質量管理制度,對用於生産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標識總體要求】纖維製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標識,包括:

  (一)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産者名稱和地址;

  (三)産品名稱、規格;

  (四)利用再加工纖維、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生産的纖維製品,應當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説明;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絮用纖維製品標識要求】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應當標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要求的標識。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除依法標注標識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以耐久性標籤形式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四條 【學生服、嬰幼兒紡織産品標識要求】學生服、嬰幼兒紡織産品標識還應當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第十五條 【學生服出廠檢驗義務】學生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六條 【銷售者進貨檢查驗收義務】銷售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纖維製品的質量。

  第十七條 【經營性服務質量義務】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保證産品合格。還應當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製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章 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監管方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主要方式,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抽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纖維製品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抽查,並採取相應的行政指導、督促整改等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發布風險警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纖維製品的整體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

  第二十條 【信用分類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信用分類管理。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質量監測】纖維製品質量監測是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的支撐,是指以纖維及纖維製品標準、計量等為基礎,對纖維製品質量和數量進行跟蹤、追溯、分析並提出政策建議的公共事務管理活動。

  纖維製品質量監測的方式包括開展質量調查、質量評估等。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要求】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檢驗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條 【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纖維製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活動禁止性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産、銷售、在經營性服務中違法的法律責任】在生産、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在經營性服務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使用禁止原輔材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産纖維製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原輔材料檢查驗收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標誌標識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未按有關規定標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嚴重違法失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十一條 【監管部門、檢測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釋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織造、非織造、填充等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纖維製品不包括一次性使用衞生用品、紙製品、玻璃纖維製品、碳纖維製品等。

  絮用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製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

  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日常生活中與人體密切接觸的絮用纖維製品。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以外的絮用纖維製品。

  再加工纖維是指以纖維下腳、纖維製品及其下腳為原料,通過物理機械工藝方式加工製成的纖維。

  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是指以廢、舊紡織品或廢舊聚合物材料為原料,通過物理熔融、化學再生、物理化學等工藝得到的纖維。

  纖維下腳是指纖維或纖維製品生産加工過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剝離的單纖維或束狀纖維。

  纖維製品下腳是指纖維製品生産加工過程中産生的纖維下腳以外的線頭及織物、絮片、墊氈等的邊角碎料。

  廢紡織品是指紡織材料及其製品在生産加工過程中(如紡絲、紡紗、織造、印染、裁剪等)産生的廢料,以及未經使用即淘汰或廢棄的服裝、家用紡織品、産業用紡織品及其他紡織製品等。

  舊紡織品是指使用後淘汰或廢棄的紡織製品。

  學生服是指學生在學校日常統一穿着的服裝及其配飾。

  嬰幼兒紡織産品是指年齡在36個月及以下的嬰幼兒穿着或使用的紡織産品。

  內衣是指貼身穿着的服裝。

  第三十三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生效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2016年2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8號發布的《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糾錯】 【責任編輯:紀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