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8日,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天科技”或者“公司”)公告稱,公司及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因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案,於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證監函〔2025〕309號)。《告知書》中提到,紫天科技財務報表合併範圍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財務報表,未能有效組織開展2024年年度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導致公司未在2024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按照法律規定報送並公告2024年年度報告。福建證監局認為,紫天科技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紫天科技財務總監、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董事兼總經理,依法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義務,未能有效組織公司開展2024年年度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盡責,該3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紫天科技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福建證監局擬決定對紫天科技和上述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運行的基礎,其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獲取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信息,從而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及其董監高責任的一直備受關注,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曹春雷律師。
曹春雷律師説,根據《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依法披露定期報告(如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以及重大事項(如重大資産重組、重大關聯交易等)。這些信息對於投資者判斷公司價值和市場前景至關重要。信息披露不僅是上市公司對投資者的義務,更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被視為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公司法》也對董監高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意味着他們必須以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為出發點,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公司運營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時,監管機構可以給予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信息披露違規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投資者可以依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曹春雷律師&&,只有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真正重視信息披露義務,才能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