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網絡&&在民事侵權領域通常須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或間接侵權責任,後者主要涉及網絡&&對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所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所應承擔的相應民事責任。
對於此類間接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4至1197條採用“通知—刪除”規則要求網絡&&承擔責任,即權利人在向網絡&&舉報、發出侵權通知後,網絡&&應及時刪除、屏蔽、斷開鏈結。適用上述法條時,難點之一即在於對第1197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內涵之厘定,以確定網絡&&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秉承“給予受害者靠前一步的保護”理念,明確網絡&&應對涉未成年人隱私信息負有更高注意義務。該案中,法院認定涉案視頻中的未成年人特徵明顯,涉案網絡&&符合第1197條規定之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情形;但經案外人舉報才於第二天刪除視頻,屬“未採取必要措施”而應與相關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公平公正,有力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為避免此類網絡欺凌侵權案件再度發生,&&亟待建立健全完善的網絡治理體系,承擔互聯網企業/行業的社會責任,以確保對未成年人進行充分且持續的網絡保護。
首先,網絡&&對“未成年人應受特殊、優先保護”的責任意識須不斷加強,尤其在承擔審核及刪除等特定注意義務方面更是責任重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而這些權利的充分與完整實現有待於包括網絡&&在內各個社會主體的義務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明確“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該條特別強調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此處“特殊保護”“優先保護”,必須結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統合考量,即面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隱私權之事件時,所提供保護力度應顯著高於對成年人的保護。具體到本案中,民眾與法律對網絡&&審查涉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未成年人網絡欺凌行為之義務有極高期待,因而須進一步提高網絡&&的職業素養和責任意識。
其次,網絡&&應當不斷健全涉未黃謠預警預防與識別監測機制,進一步優化相關算法模型,以期內容審核和識別更加嚴格、精準。網絡技術日新月異,信息存儲、內容輔助生成、模板生成視頻等技術不斷成熟,在降低用戶使用專業門檻的同時,亦可能造成技術被濫用。網絡&&可採用基於人工智能的數據分析技術與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欺凌信息的識別監測,開發識別和分類涉及未成年人黃謠內容的算法,及時監測可疑的在線活動,儘早盡快識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多種形式的未成年人黃謠信息。
最後,網絡&&應當建立健全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以便及時處置和有效應對涉未黃謠傳播。在接到用戶舉報或權利人通知後,網絡&&應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有效措施,防止已確認的未成年人黃謠信息進一步傳播擴散。同時,網絡&&應及時處理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未成年人黃謠信息的網絡&&賬號,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張鴻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