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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吉隆坡12月26日電(記者王嘉偉 毛鵬飛)馬來西亞高等法院26日裁定前總理納吉布所涉多項罪名成立,判處其監禁並罰款。
法院裁定,納吉布在擔任總理期間,利用其職權,使“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相關資金被非法挪用並流入其個人賬戶,其所涉4項濫用職權和21項洗錢罪名均成立。其中,4項濫用職權罪每項判處15年監禁,並處罰金約114億林吉特(約合197.31億元人民幣);21項洗錢罪每項判處5年監禁。所有刑期同時執行。
另據馬來西亞媒體報道,納吉布的辯護律師&&,將針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該案件自2018年納吉布卸任總理後進入司法程序。
此前,納吉布因涉及另一樁與“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前子公司有關的案件已被判入獄服刑,刑期至2028年。按馬來西亞媒體的説法,新刑期須在現刑期結束後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