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獨夫妻欲取回冷凍胚胎受阻 法院判決:可移交,但有條件-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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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03 11:32:47
來源:新疆法治報

失獨夫妻欲取回冷凍胚胎受阻 法院判決:可移交,但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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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攜手多年的夫妻,在痛失獨女後,唯一的希望是他們10年前冷凍的2枚胚胎。然而,當他們想從醫院取回這份“生命的希望”時,卻遭到院方拒絕。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特殊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在情感訴求、法律規範與倫理原則之間作出審慎判決。

  2014年,蘇蘇和阿立夫婦在新疆某醫院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療。當年5月,醫院為他們培育4枚胚胎並移植了2枚,但未能成功妊娠,剩餘的2枚胚胎被冷凍保存。

  此後10年間,夫婦二人按時交納胚胎保管費。然而,2024年10月,一場突如其來的變故徹底改變了他們的生活——他們唯一的女兒因病去世。在中年失獨的巨大悲痛中,那2枚冷凍了10年的胚胎,成為他們重新孕育家庭希望的最後寄託。

  今年初,蘇蘇夫婦與新疆某醫院協商,希望取回冷凍胚胎,轉運至疆外的一家醫院進行植入手術,但遭拒。由於協商未果,今年8月,蘇蘇夫婦將新疆某醫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院返還2枚冷凍胚胎。

  法庭上,蘇蘇夫婦&&,冷凍胚胎源自他們的精子和卵子,承載着獨特的遺傳信息,他們理應擁有處置權,且當年他們在醫院簽署的《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書》中明確約定,他們有權選擇冷凍胚胎的處理方式。

  對此,新疆某醫院代理人辯稱,冷凍胚胎並非普通物品,而是具有生命潛能的特殊存在,其儲存、處置受法律法規和倫理規範約束。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經批准的醫療機構實施。胚胎儲存、處置和使用關係到生命倫理、社會公益和醫療安全,法律嚴禁胚胎買賣和私自轉移。蘇蘇夫婦要求將冷凍胚胎移交至其自行&&的疆外某醫院,這會使冷凍胚胎脫離原獲批的醫療質量控制體系,存在巨大的倫理和法律風險。

  此外,雙方在2014年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是醫療合同的基礎。蘇蘇夫婦要求變更冷凍胚胎保管和使用地點,構成了對原合同約定的實質性變更,在未達成新的一致且確保符合所有法律規定前,醫院按原約定繼續保管冷凍胚胎合法合規。

  法院經審理,首先確認了雙方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合法有效,並明確指出,涉案冷凍胚胎含有蘇蘇夫婦的遺傳物質,在生命倫理上與其有最密切的&&,且根據知情同意書約定,二人對冷凍胚胎享有處置權,有權選擇冷凍胚胎保存的醫療機構並接受治療。

  然而,法院的判決並未支持蘇蘇夫婦“直接佔有”冷凍胚胎的訴求,而是設定了一個關鍵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法院認為,胚胎是介於“物”與“人”之間的特殊倫理存在,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承載着人類尊嚴和公共利益。若允許個人直接持有和轉運,將面臨代孕、買賣、基因編輯、保管不當損毀、遺傳資源非法利用等一系列無法控制的法律與倫理風險。

  今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新疆某醫院應在蘇蘇夫婦提供一家經國家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具備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接收函的10日內,將2枚冷凍胚胎交付給該指定醫療機構。同時,駁回蘇蘇夫婦要求直接佔有冷凍胚胎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

  本案判決的核心在於平衡失獨家庭的合理生育權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生命倫理安全之間的關係。法律承認並保護原告對胚胎的相關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置於國家嚴格的醫療監管框架之下。

  判決並非否定權利歸屬,而是為了防範胚胎脫離監管後可能引發的不可控風險。社會公共利益的優先保護,最終是為了實現更廣泛、更有序的個人價值和利益。通過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移交,既是對胚胎生命屬性的尊重,又是對原告實現生育願望最安全、最合法的保障路徑。(石榴雲/新疆法治報記者 古雪麗 通訊員 葛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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