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公布12起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上半年,省市場監管局加大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監測力度,集中整治濫用商業營銷宣傳手段牟利、借重大災難事件發布廣告等違法行為,持續維護良好的廣告市場秩序。近日,該局向社會公布12起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查處“綠碧源”菌草互聯網違法廣告案
2021年3月,當事人利用互聯網小視頻發布“綠碧源”菌草廣告,廣告中含有“公司是國家菌草工程中心北方示範推廣基地、國務院扶貧中心合作單位”等內容,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作宣傳,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6月24日,運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20萬元。
查處“東方幼兒園”教育戶外違法廣告案
2021年7月,當事人利用公交車車廂發布“東方幼兒園”教育廣告,宣傳“開發區東方幼兒園開啟0—6歲教育工程,讓每一個孩子都擁有最佳人生開端”等內容,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5月23日,陽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3萬元。
查處“慶八一送健康”醫療互聯網違法廣告案
2022年3月,當事人利用微信公眾號發布“慶八一送健康”醫療廣告,廣告推送含有黨徽標誌等宣傳內容,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6月17日,朔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3萬元。
查處“雲醫鏈”涉老電子産品互聯網虛假廣告案
2022年5月,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雲醫鏈”電子産品廣告,宣稱電子産品G3智能手錶有“未病測評、疾病預警、慢病管理”等功效,但其産品包裝內提示“本産品非醫療設備,不能作為診斷和治療的依據”。當事人廣告發布行為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6月17日,運城市垣曲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該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
查處“夏令營五周年感恩回饋”培訓互聯網違法廣告案
2021年11月,當事人利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夏令營五周年感恩回饋”培訓廣告,廣告宣傳中使用“建黨100周年”字樣。當事人將黨的重大活動用於商業廣告宣傳,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2月8日,晉城市澤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2萬元。
查處“曙光”醫療包裝物違法廣告案
2022年5月,當事人利用口罩外包裝發布“曙光”醫療廣告,外包裝正面印有“大同曙光(男科)醫院”,背面印有“前列腺炎”“痔瘡”“腋臭”,涉及疾病名稱。當事人未經審查擅自發布,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6月22日,大同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1.73萬元。
查處“品質糧倉”食品互聯網虛假廣告案
2022年3月,當事人在網絡平台發布“品質糧倉”食品廣告,廣告中含有“純天然無添加,沒有防腐劑”等內容,但調查發現其配料中含有兩種食品添加劑。根據有關規定,這兩種食品添加劑均不屬於天然産物,當事人廣告發布行為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5月11日,忻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15179.4元。
查處“啟航”教育培訓互聯網違法廣告案
2021年12月,當事人利用其網站發布“啟航”教育培訓廣告,廣告中含有“通過率高”“輕鬆拿證”等內容,對培訓效果作出暗示承諾,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1月27日,大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1萬元。
查處“美和居”食品互聯網虛假廣告案
2022年2月,當事人通過其網店發布“美和居”食品廣告,廣告宣傳中描述東湖保健醋有養生保健、清油解膩、軟化血管、降低甘油三酯的功效。實際上,國家批准的只有降低甘油三酯功效,當事人廣告發布行為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4月24日,臨汾市襄汾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1萬元。
查處“藏紅花”食品互聯網違法廣告案
2021年11月,當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發布藏紅花食品廣告,廣告中含有“藏紅花可以消炎消斑、調經養血、防止三高、抗血栓”等用語,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1月10日,長治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1萬元。
查處“雙氫健康服務”涉老氫氣機互聯網虛假廣告案
2022年5月,當事人利用電腦課件PPT發布“雙氫健康服務”涉老氫氣機廣告,廣告宣傳中聲稱氫氣對中樞神經系統疾病、腦血管病、肝臟病有治療作用,並有控癌作用。實際上,氫氣機是普通家用産品,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其廣告發布行為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6月17日,呂梁市方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6000元。
查處“共享汽車”招商投資印刷品違法廣告案
2021年12月,當事人利用印刷品發布“共享汽車”招商投資廣告,廣告中含有“投資共享汽車,年化收益率16%”等內容,對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4月29日,晉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1700元。(記者 許晶晶 實習生 王淑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