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晉城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明年起正式實施
8月3日下午,山西晚報記者從晉城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晉城市機動車停車條例》&&並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機動車停車管理是現代城市管理體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市域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治理難點。隨着晉城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機動車保有量迅速增加,機動車停車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據透露,截至目前,晉城市中心城區小型汽車保有量約為17.4萬輛,停車泊位總數約為15.39萬個,按照文明城市車位配備1:1.2的比例要求,停車泊位缺口依然很大。因供給能力短缺、智慧化管理水平不高、車輛停放不規範、停車泊位利用率不均衡等因素,造成停車難、停車亂問題日益突出且已成為影響城市居民生活質量,制約城市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
經過廣泛深入調研,發現機動車停車問題表現為兩方面:一是新建小區地下停車場大量閒置的問題;二是老舊小區、中心商圈、醫院、學校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既有停車需求快速增加導致的停車供給不足、停車場配套規劃建設滯後的因素,也有停車管理執法主體多且職能分散、違停執法不嚴、停車泊位利用不充分、市民停車收費意識薄弱等因素,因此需要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治等手段來系統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晉城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共設六章四十六條,從靜態交通和動態交通兩方面對停車管理作了規定。內容包含總則、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停車場的經營與管理、機動車停車行為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該條例適用於晉城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停車秩序、停車服務等相關活動。
由於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工作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為了加強部門聯動,共同推動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規定,晉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晉城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嚴格控制、逐步縮減的原則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並向社會公示。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晉城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三章主要解決三方面問題:明確政府投資、社會投資和業主共有場地等不同投資主體的經營主體確定方式;明確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推行差別化的收費標準;居住小區車位要首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業主享有出售或者出租優先權,不得只售不租,仍有剩餘方可向社會開放。
此外,該條例還分別對擅自設置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擅自將公共停車場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和設置地樁、地鎖等阻礙、影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記者 李吉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