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臨時用地管理使用有規可依
7月22日,記者從省自然資源廳獲悉,為進一步強化土地要素保障,切實服務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用地需求,省自然資源廳制定&&《臨時用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填補了我省這方面的政策空白,將有效解決臨時用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不嚴格、不規範問題,對我省優化土地利用格局和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辦法》明確了臨時用地的使用範圍、選址要求、使用期限,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的具體使用情形進行了細化,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設臨時性設施使用臨時用地”內容;強調臨時用地應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佔用優質耕地;規定臨時用地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
《辦法》明確了臨時用地審批主體和權限,規定“涉及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由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臨時用地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並對申請流程、要件清單審批時限做了要求;同時規定“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
《辦法》明確了復墾時限,規定“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批准可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明確了恢復標準,要求“拆除臨時建築,恢復原地類,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鼓勵未利用地復墾為耕地,新增耕地可納入佔補平衡指標交易”。
《辦法》在臨時用地監管方面,規定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臨時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使用臨時用地和履行復墾義務,省級自然資源部門每半年抽查通報、年度統計核查,對未完成土地復墾比例的縣(市、區)暫停新的臨時用地審批。對臨時用地使用人違法違規使用臨時用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行為,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記者李全宏 實習生李東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