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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每日電訊8版

上拍賣、買推廣、佔評論……

誰在為販假者打造“流量快車”

2021-02-23 16:38:39 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8版

  不法商家利用各大電商與社交平臺的演算法與推薦機制,開發了不少“引流”手段。

(電商平臺截圖)

  新華每日電訊記者何曦悅、王默玲

  近日,新華社客戶端“全民拍”欄目刊發線索《電商拍賣竟成假貨的“引流神器”?》,新華每日電訊記者跟蹤發現,除了利用拍賣平臺獲取曝光率,假貨賣家近年來利用各大電商與社交平臺的演算法與推薦機制,開發了不少“引流”手段,穿插夾雜于各類商品與內容間,不僅影響用戶使用體驗,更讓假貨堂而皇之橫行網絡,容易使一些缺乏辨別力的消費者走入迷局。

“只看不賣”,電商拍賣實為假貨引流

  在電商平臺輸入奢侈品大牌關鍵詞,出現的不少商品價格極其低廉,但是卻“只能看不能買”。

  記者發現,利用電商平臺的既有拍賣機制,不少出售假貨的商家把拍賣商品變成了其微信引流的窗口。

  近日,上海市白領陳慧欣想通過某電商平臺購買一款熱門奢侈品包包,但在搜索關鍵詞後她發現,排名靠前的商品中,有不少看上去十分蹊蹺:這些産品都用拍賣的形式出售,市場價上萬的包包在這裏的起拍價通常僅為幾百元,商品首圖上標著醒目的微信號,但商品詳情裏卻空空蕩蕩。

  記者嘗試聯繫多位類似賣家,發現這些店鋪並無客服值守,即使有買家繳納保證金參與競拍産品,也會因為競拍不成功或賣家關閉訂單而終止。而添加這些商家的微信後發現,他們正以幾百元的價格出售大量倣冒奢侈品箱包。

  為何這些商家要選擇拍賣的形式,在電商平臺做無法成交的生意?

  記者嘗試詢問是否能通過淘寶拍賣平臺直接成交,一位商家表示,如在平臺成交,則會因為售假被封店,因此商家僅將電商拍賣作為引流至微信號的手段,以逃避電商平臺的監管。

  由于很少有買家會真正繳納保證金去競拍一款毫無詳情説明的商品,這種“無成交”狀態也成了賣家的優勢,一方面他們利用拍賣産品提升店鋪曝光度、增加個人微信流量,另一方面又不會留下售假的成交記錄,避免店鋪被電商平臺處罰。

  記者發現,在不少電商開店教程中,“拍賣”都被視作免費流量的來源。一些教程中直接評價這一方式的優點:在主搜索入口,買家可快速搜到拍賣寶貝。

公域引流、私域賣假成“秘籍”

  隨著各大電商平臺對制假販假懲處力度的加大,不少商家將售賣行為轉移到了“私域流量”場所,通過微信等通信軟件進行私下售賣。

  然而無論形式如何,擴大受眾范圍是不變的需求,流量巨大的公共互聯網平臺,更是成了商家的“引流神器”。

  “高倣”賣家們試圖侵入互聯網生活的更多角落,通過不同形式攫取流量,比如人們使用頻次較高的各大社交網絡。

  不少微博用戶發現,微博首頁經常出現一些自己並未關注賬號的行銷推廣內容,這些標注著淡灰色“廣告”小字的博文中,不乏售賣假冒名牌産品的推廣。

  “高級定制、原廠皮料”“與廠家合作供貨,匠心工藝”……這些模糊暗示的話語,配上九張奢侈品包包的圖片,並以“加薇”“V”等暗語留下賣家的微信號,一段時間以來,這樣的推廣內容出現在不少微博用戶的首頁。

  記者調查發現,這些內容可以通過購買微博的“超級粉絲通”産品推廣至各用戶資訊流中。其中一位“高倣”賣家微信回復記者稱,這已經是其第九個客服微信,並且已經滿員,建議記者添加其另一個最新微信號。

  而經常在小紅書分享自己生活動態的網友瑤瑤也發現,自己最近發布一些奢侈品包包購物心得時,由于內容中出現了品牌關鍵詞,評論便會涌入大量品牌“高倣”賣家。

  這些賣家頭像多為奢侈品産品圖片,評論內容經常為“僵屍”般的亂碼,點進其主頁便能看到賣家在醒目位置分享了自己的微信號,並在微信售賣各類大牌倣冒品。

避免假貨佔據真流量,還需多方合力

  近年來,我國對于制假售假、倣冒大牌的行為打擊力度不斷加大,僅在上海一地,去年就審結一審智慧財産權案件3.7萬件,包括倣冒“樂高”“戴森”、歐萊雅公司商標等案件,讓侵犯智慧財産權者付出了沉重代價。

  “售假者必須意識到,不論在哪個平臺以何種方式售賣,只要存在售假行為,他就很可能構成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京大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治國指出,去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這一罪名的量刑進一步加重,顯示了我國加強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堅定決心。

  “在心存僥倖的售假者面前,法律必須要露出‘牙齒’,只要售假就必須付出沉重代價。”程治國説。

  但與此同時,假貨賣家的售假與引流行為也在不斷升級隱蔽,專家認為需要多方合力制裁,形成全社會保護智慧財産權的良好氛圍。

  同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徐文海認為,對于明確標注“廣告”,並由平臺推送給個人用戶的資訊,微博等社交平臺應被認定為廣告發布者,對于涉嫌售假廣告的內容審核應承擔高度注意義務,不能以廣告內容隱晦等為托詞逃避。

  盡管商家精心引流至微信,售假行為並不直接由微博等進行,但徐文海認為,由于之後的售假購假交易實質上來源于平臺廣告,因此微博等的推送行為仍屬于廣告法中明確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而相較于主動推送的廣告,電商拍賣、用戶評論等內容中出現的售假引流可能更為隱蔽,難以全面監管。

  程治國指出,對于利用電商拍賣等引流的行為,盡管售假交易不在平臺內發生,但站在社會責任的角度,平臺還是要盡量做到嚴格審查。“一旦有消費者通過電商平臺引流購買了假冒商品,對于平臺來説,企業聲譽也會受到影響。”

  他建議,一方面,平臺可通過監控拍賣商家的銷售數據,篩選出一段時間內只上架但不交易的異常賣家,作進一步核查;另一方面,平臺也可研發相應圖片識別技術,識別出標注有引流微信號的商品圖片。

  徐文海認為,需要看到,近年來各互聯網平臺對違規內容刪除處罰的力度不斷加大,這一點值得肯定,但處罰往往集中針對涉黃、涉賭等內容,對于制假販假等侵害智慧財産權的行為有所忽視。

  “這不僅需要國家進一步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在行政管理、司法審判上加大力度,同時也需要注重加強對大眾的引導,減少買假用假行為,形成全社會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氛圍。”徐文海説。

責任編輯: 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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