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艦艇中文命名的具體規定

“泰州”艦副炮射擊
巡洋艦以上:由國務院特別命名;
巡洋艦:以行政省(區)或直轄市命名;
驅逐艦:以“大、中城市”命名。如:“寧波”號驅逐艦;
護衛艦:以“中、小城市”命名。如:“東莞”號護衛艦;
綜合補給艦:以“湖泊”命名。如:“千島湖”號補給艦;
彈道導彈核潛艇:以“長征”加序列號命名。如“長征”6號;
攻擊型核潛艇:以“長征”加序號命名。如:“長征”4號;
常規導彈潛艇:以“遠征”加序號命名。如:“遠征”23號;
常規魚雷潛艇:以“長城”加序號命名。如:“長城”18號;
掃雷艦:以“州”或“縣”命名。如“鶴山”號、“霍邱”號掃雷艦;
獵潛艇、護衛艇:以“縣”命名。如“南海”號、“番禺”號護衛艇;
船塢登陸艦、坦克登陸艦:以“山”命名。如:“井岡山”號登陸艦;
步兵登陸艦:以“河”命名。如:“黃河”號登陸艦;
訓練艦、武器試驗艦:以人名命名。如:“鄭和”號遠洋綜合訓練艦;
輔助艦船以所在海區和性質的名稱(如:“南運”、“東拖”、“北油”、“東標”等),再加序號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