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事説理》之父親的堅守-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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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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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

《談事説理》之父親的堅守

2024-10-16 10:17:51 來源:大眾網

  父愛,它不言不語,卻堅韌如山。三年前,兒子身陷囹圄,他幾乎一夜白頭。在他心裏,兒子從小就是個善良的孩子,如今這般遭遇讓他難以接受。他原本不懂法律,如今兒子涉嫌的罪名卻被他研究的透徹,目前依然堅守在為兒子奔走的路上。今天這位父親也來到了節目現場,講述有關兒子案件的始末。盡情關注本期《談事説理》之父親的堅守。

  化工産品引發的悲劇

  當事人父親李某來自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其兒子李冰(化名)是當地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父親李某&&:2017年,兒子公司的産品硫氫化鈉在一次與合作方王某的交易中,因為在運輸中被罐車污染,導致檢測不合格被購買方拒收,想要退貨。面對這一突發情況,兒子積極與王某溝通,最終達成一致:合作方王某將産品送往正規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期間李冰(化名)還確認了污水處理廠的正規資質,最終支付了相關污水處理費用28000元。

  父親李某&&:兒子李冰(化名)怎麼也沒想到合作方王某卻違背了約定,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將這批化工産品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最終造成了4人中毒死亡,35人中毒住院的嚴重後果。當李冰(化名)得知被騙時,為時已晚,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的惡果已經造成。法院認定為環境污染罪,他作為法定代表人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父親對此無法理解,他&&:“兒子公司一直合法經營,涉案産品也是合格的,我的兒子是無辜的”。

  法律途徑的艱難探索

  面對突如其來的災難,老父親並沒有放棄,尋找法律途徑,四處奔走。作為李冰(化名)的代理律師山東大地人(臨淄)律師事務所馮建鍾表示:“在接到本案並查閱案卷材料後,我意識到這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環境污染案件,背後涉及到的是對一個企業和家庭的巨大衝擊。我們面對的主要難題是如何證明硫氫化鈉不是危險廢物和李冰(化名)對於王某偷排廢水行為不知情。”

  “在對當事人李冰(化名)進行會見時,他一直&&公司是合法經營,此次交易也在經營範圍內,交付的産品也是合格産品。至於後期王某沒有按照約定進行排放的行為完全在意料之外”。馮律師回憶道。

  在一審和二審辯護中,律師向法院展示了李冰(化名)在交易過程中所遵循的正當程序,以及他在得知産品可能存在問題時所採取的合理措施。然而,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更側重於結果的嚴重性,即環境污染和人員傷亡,而對李冰(化名)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考量則顯得較為模糊。”

  馮律師進一步解釋説:“在法律上,環境污染罪的成立需要明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但在本案中,李冰(化名)對於最終的環境污染結果並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他也是被合作方欺騙的受害者。”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後的法理真相

  在節目下半場,我們邀請了法學界的權威專家,法學教授張荊和和著名律師李揚,為這起案件作出了專業的法律分析。

  法學教授張荊首先普及了本案涉及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環境污染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明確,包括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法院在判決中,採納了李冰(化名)的行為屬於間接故意、放任,這裡涉及一個邏輯自洽的問題,即在得知第三次産品不合格時,李冰(化名)為何會讓合作方處理?是交易習慣還是擔心不合格産品運回會導致企業其他的合格産品被污染,這裡需要律師與當事人及時溝通,將此細節詢問清楚並取得證據進行佐證,邏輯自洽尤為重要。”張荊教授補充道。

  著名律師李揚針對李冰(化名)是否涉嫌主觀故意的判斷中指出:從司法實踐中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主觀故意存在兩種方式:一是嫌疑人自認,二是依據客觀要件進行合理推定。本案中,李冰(化名)支付給王某處理費的28000元是否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邏輯自洽性。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為什麼會低於市場價成交,法院就會推定其為主觀故意。從案件判決書中可以看出:李冰(化名)對此持否認態度,其認為:王某&&可以正確處理甚至拍了照片加以印證後才支付的款項,自己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慎的義務。李冰(化名)的律師&&是合作方王某與污水處理廠係朋友關係才拿到低於市場價,針對這一點在之後的再審申請中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

  針對本案中當事人&&涉案的産品係合格産品,在運輸過程中可能被運輸車污染的情況,對此張荊教授&&:看了相關的案卷以後,確實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表現在司機楊某三次運送時,第一次和第二次時檢驗合格,第三次卻檢驗不合格。當事人&&:第二次和第三次運輸的間歇期,運輸車去運輸了原油,沒有認真清洗而直接進行了第三次的運送。

  張荊教授&&:從判決書上的檢測結果看,第三次的6%與第二次的34%相差甚遠,出現如此巨大的差距存在幾種可能:1、硫氫化鈉與原油混合後,沉澱後,化學品居於下方,檢測器械未插入深處導致數值差異巨大。2、硫氫化鈉與原油混合後産生化學反應,形成新的物質。3、運輸過程中因為利益可觀,涉嫌掉包可能。這幾種可能的情況需要進一步檢測、論證。法院對於硫氫化鈉屬於危險廢物的判定,必須基於充分的證據和準確的鑒定,若存在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案件應重新審視,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同時建議律師認真比對涉案人員的口供,發現其間的差異化,再用證據加以論證。

  著名律師李揚則從實務操作的角度,深入分析了案件中的證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在環境污染案件中,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尤為關鍵,當事人方應側重於提供新的證據,尤其是關於主觀故意和因果關係的證據。如果有證據證明出廠的産品係合格,是被運輸車污染導致。同時在因果關係上,鑒定意見同一性是否能夠保障?在這兩個點上展開證據的收集,本案存在進一步申請再審的空間。

  環境污染罪的法律適用需要嚴格依據事實和證據,來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準確性。這不僅關乎個體的法律責任,更觸及到化工行業乃至整個社會對環境保護的深刻反思。我們期待當事人的案件能夠迎來轉機,不負老父親的一番堅守。

  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

  本案涉及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等四種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

  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責任編輯:馮明
關鍵詞:李冰,化名,證據,産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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