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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3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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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青新聞網

《法治宣傳》執行的哀歌,遵法守法這根弦必須時刻繃緊

2024-09-30 17:07:24 來源: 河青新聞網

9月29日訊 專項獎補資金是中央財政為了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推動鋼鐵、煤炭等行業化解剩餘産能工作而設立的專項資金,該資金屬於專款專用,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挪用,人民法院也不得查封和執行。本期做客節目的當事人是一對夫妻,他們的案件就涉及這個專項資金,同時訴訟也伴隨了夫妻兩人十餘年,官司雖然贏了,但執行起來卻難於上青天,至今都困擾着兩人的生活,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麼?讓我們一起走進《執行的哀歌》。

投資三千萬,換來協議未生效

據當事人趙某講述,2009年他通過招商引資投資了一處破産煤礦,委託礦長與對方簽訂了租賃煤礦協議,租賃期為八年,約定租金第一年十萬,後續每年二十萬。他投資了近3000萬元,親力親為開始進行整改、投資建設,對於煤礦的發展,他躊躇滿志,寄予了無限的希望。

時間來到2013年,公司步入正軌,對方公司卻查封趙某項目,下達解除租賃協議的通知,要求趙某在15日內拆除。趙某不服,對方以趙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經過法庭質證證明趙某確實未違約,對方當場變換訴訟請求,改為:協議無效,最終趙某敗訴。在案件上訴期間,趙某&&一些社會青年強行將礦場佔領後開始正常經營,大概十天后礦場重新被租給李某、王某進行經營使用。

據趙某回憶,在李某、王某經營的28個月期間,進行破壞性開採,最終將趙某投資的機械設備等全部變賣,趙某當時報警處理,並未得到有效支持。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為:撤銷一審判決,合同依法成立,尚未生效。

趙某對此深感惆悵,他想不明白為何投資三千萬,耗費巨大精力改造的礦場,只換來一句“尚未生效”。趙某不服,在律師的協助下開始了為期十年的漫長訴訟之路。

十年拉鋸戰,終於迎來曙光

2017年,省發改委下發文件,化解過剩産能關閉退出地方小煤礦。案涉煤礦依據該文件,獲得補償預期收益資金1200萬元。趙某隨即申請財産保全,將1200萬元産能置換款進行了查封。

2022年,法院最終判定支付趙某4年的技改投資款800余萬元。雖然與3000余萬的投資款相差甚遠,但長達十年的拉鋸戰,夫妻倆也終於迎來了曙光,聊以慰藉。

執行遭遇難題,解除查封是關鍵

勝訴後,趙某拿着判決書去法院申請執行煤礦的産能置換款時,卻被告知産能置換款已經被解封。省市兩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産能置換款是中央獎補資金替代形式而裁定解除查封。

趙某欲哭無淚,他認為,首先:法院在沒有組織聽證程序且未給予自己提供證據及答辯機會的情況下,卻做出解封決定。其次:他認為是因為自己投資了3000多萬的資金,對已經破産報廢坑口進行技術改造升級,才使該礦井具有了産能效益,正基於此才獲得了這份1200萬的産能置換款。法院認定産能置換款是中央獎補資金替代形式裁定解除查封,這樣做直接導致他投資取得的産能收益付之東流。

夫妻倆因為此案也多方學習法律知識,到處諮詢。他們認為:相關部門不能將産能置換款和中央獎補資金混為一談。目前案件在最高院的再審程序中,夫妻倆希望得到支持。

法學教授來支招

本期節目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的著名法學教授:張荊與李顯冬做客節目,為本案件進行專業點評。

張教授指出,財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當事人十年追尋,終於迎來遲來的正義,獲得了勝訴的判決。對此,張教授&&:“我覺得一個民營企業,一個國營煤礦打官司,在民事上面勝訴了,不論時間長短,都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針對於本案,現在落實法院強制執行的判決款項是當務之急。”

張教授&&:當事人趙某認為法院作出解封行為時,至少該徵詢他的意見、召開聽證會等,趙某應該享有解釋與辯護的合法權利。基於此,根據當事人所述,法院在對案涉款進行解封的過程中沒有組織當事人辯護,在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

在本案中,涉及兩個名詞,第一個詞是企業産能置換指標交易價款,第二個詞是專項獎補資金。有什麼具體含義?對此,李教授給出解答:“指標置換資金指投入了資金、技術,以及辛勤的經營管理獲得置換基金。礦業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吸引社會投資。從本案這個情況來講,當時這個破産企業沒有資金,瀕臨破産,引進一個民營企業趙某進行投資,這是設立礦業權制度,以及允許礦業權進行流轉的目的,是為了吸引社會投資來開發礦業。本案中,當事人投資換來的勞動成果,因此換來的補助也應當屬於他”。

在本案的分析中,兩位專家一致認為:當事人的前方道路一定是光明的。張教授指出:當事人可以蒐集有效證據,走刑事立案這一條路,在證據確鑿並構成完整證據鏈的情況下以刑事問題推進。

李教授&&:本案除了民事訴訟,還有行政訴訟可以考慮。同時李教授也認為本案前途是光明的。在本案執行過程中因為查封的標的物不存在導致民事不能執行,或可通過其他財産執行。

在我國,判定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只能諫言,不得干預司法公正!對於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財産保全】: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責任編輯:史夢佳
關鍵詞:趙某,投資,當事人,執行,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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